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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属国有企业主责 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4-11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属国有企业主责

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大有设计公司、万州融资担保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国资委党委2025年第5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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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实完善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布局聚焦“三个集中”,进一步推动落实市委六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工作部署安排,认真落实区委六届六次全会工作要求,紧扣市委赋予万州区“三个定位”新使命、争做“七个排头兵”新要求以及重庆重要城市副中心发展方向,锚定“3710”改革发展总体架构,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足各属国有重点企业战略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打造形成一批主业清晰、服务中心、创新驱动、治理完备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一流现代企业,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万州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主责是监管企业核心功能的重要体现,通过明确主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管企业在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核心功能的使命,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主业是监管企业为支撑核心功能发挥,在主责基础上明确的核心业务和发展方向,通过明确主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战略调整,确保企业在关键领域和核心业务上取得突破,实现高质量稳步增长,增强核心功能

第四条 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国有资本布局聚焦“三个集中”。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二)符合国家重庆市及万州区战略发展要求。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重庆及万州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服务国计民生,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并严格限定主业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与主责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

第二章 国资委主责主业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监管企业的主责主业日常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导监管企业建设本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开展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动态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将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考核范围

(三)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工作;

)加强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与监管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资委围绕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多措并举推动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引导监管企业立足主责主业,围绕强化先进制造业领域引领功能、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撑功能、强化重点民生领域战略保供能力、提升现代服务领域发展能级,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板块和发展方向,推动国有资本由分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构建定位清晰、功能突出、布局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

(二)聚焦主业强化投资监管。加强企业主业投资风险及效益监督,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监测预严控主业投资效果不佳的企业投资规模。严禁监管企业擅自扩大、泛化主业范围,投资进入不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行业。严格审批企业非主业投资。

提升产业能级培育新增长点。引导监管企业立足主责主业,对照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迭代升级打造现代化工业体系。推动监管企业融入参与中央、市属企业产业链中,加大与上下游各类企业对接、协同发展,探索补齐产业链短板,努力向产业链中高端迈进

推进科技创新增强主业竞争力。紧紧围绕全市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数字赋能工程,引导监管企业持续提高供给质量,聚焦主责主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服务。

第三章 监管企业主业主体职责

第七条 监管企业按照国资委监管要求履行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提出主责主业建议。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报送国资委核定。对于监管企业股权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仍由监管企业履行主业管理职责,不列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业管理范围

(二)完善主责主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所属企业主业并报送国资委;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各级企业应一企业一主业,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

(三)建立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严格限定主业内涵和适用范围。监管企业应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强化主业发展偏离度管控,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

(五)围绕主业严控企业管理层级。同一管理层级中,原则上不出现“一业多企”。坚持“主业突出、产权清晰、层级精干、幅度合理”,根据所属企业明确的主业边界,深入推进企业管理层级优化、压减,构建扁平高效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六)立足主责主业严控企业法人数量。聚焦主责主业,建立完善存量法人动态压减机制,坚决出清停产歇业企业及无业务、无贡献、无发展前景的“三无”企业,严格做到法人户数增长与企业主业发展协调同步。每户所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主业企业集中,着力解决企业内部同质化经营问题。严格控制设立特殊功能公司,完成既定任务后及时关闭注销。

(七)加强主业发展分析。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加强所属企业主业管理,定期监测评估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主责主业所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4末向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主业发展专项报告。《国企改革发展综合报表》中所涉主业信息,按相关要求定期填报。

)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主责主业核定管理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责由国资委根据委、政府对企的组建方案中明确的企业功能定位,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中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相关要求等确定。

监管企业主业由国资委根据企业主责与战略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进行核定

第九条 主业名称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认,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归类后可采用相关行业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十条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鼓励监管企业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实施专业化发展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标准:

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9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对于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国资委有明确功能定位要求,但暂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也可作为主业管理。

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的,由监管企业将委、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国资委后,国资委对其实施清单管理。监管企业要加强委、政府决策部署业务培育发展,相关业务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已设立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的核定程序如下:

(一)预沟通。国资委按照国资布局调整需要,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提出主责主业建议

(二)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预沟通情况形成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并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书面报送国资委

(三)审议确认。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经国资委审议通过,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认。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需报送的材料要件如下: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责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等)

(三)委、政府批复的企业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董事会决议等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主责主业调整管理

第十三条国资委确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监管企业经营、投资发展情况,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范围。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要加强主责主业管理,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规划评估,深入研究主业发展情况,根据主业发展监测评价结果和所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对主业范围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按程序适时调整。

监管企业因主责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由监管企业研究后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主责主业进行调整。对于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监管企业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万州经开区辖区内管理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由万州经开区财务局参照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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