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发改价〔2014〕28号
各停车场经营者、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站、汽车客运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区发改委按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另文通知。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二、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万州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万州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见附件2。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主管部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万州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3),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按渝价〔2014〕17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区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已收费停车场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至201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并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附件:1、万州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万州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3、万州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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