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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53066733B/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万州城管发〔2019〕232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1-19 来源: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万州城管发〔2019232


重庆长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强化城镇供水水质管理

(一)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区城管局、区供节水中心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月监督检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厂水、管网水42项常规指标,每年监测106项全分析指标,每季度监督检测镇级公共供水企业出厂水9项目检常规指标,并将水质检测结果在公共媒体、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单个供水厂每年出现两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公共供水企业,交由区城管执法支队进行查处。城镇供水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区供节水中心具体负责。

(二)强化标准规程管理。各公共供水企业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的要求,制定符合供水厂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企业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建立并落实供水设施维护检修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水水质。

(三)强化企业水质自检。公共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确保供水水质持续符合国家规定,要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按时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及其管理的二次供水进行水质自检工作。

(四)强化供水水源保护。各公共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厂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工作,开展重点巡查,建立水源地巡查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检测频次和项目,开展取水口水源水质检测。当水源水质出现异常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和区城管局,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切实抓好供水生产安全

各公共供水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高度重视供水生产安全,在制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供水厂的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运行,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分析、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控制解决,确保供水安全。

(一)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公共供水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供水设施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对供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保持供水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并向区城管局、区供节水中心报告。

(二)持续保证供水水压。公共供水企业要按规定在供水管网上设立水压检测点,及时做好调压工作,持续保证用户端水压符合规定服务标准。

(三)加强饮用水污染处置。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区城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

(四)强化涉水人员管理。各公共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要经卫生知识培训,且经一年一次体检合格后上岗。禁止患有有碍饮水卫生疾病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五)规范涉水物资管理。各公共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六)完善应急预案。一是公共供水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社会治安等不同情况,制定和完善覆盖城镇供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水质保障应急预案,报区城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是要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全面加强供水风险巡查和设施维护力度,切实排除安全隐患。三是当出现水源水异常、供水水质异常和污染物质超标等突发事件时,各公共供水企业要开展跟踪监测,立即向区城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三、规范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

长江水务集团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供水节水专项规划及区政府确定城市供水体系,编制城市供水节水工程和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区城管局备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区城管局审批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城市供水节水工程和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向区城管局备案,并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装、移动、拆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区城管局审批,供水企业配合建设单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季度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水质。区城管局、区供节水办将不定期检查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筛查评估、更新改造、水质检测公示等制度执行情况,并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月监督检测二次供水水质7项常规指标。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和由长江水务集团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统建统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报区城管局备案。新建、改进、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严格执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停水审批制度

(一)严格执行分级管理规定。长江水务集团、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城市供水企业停水报备制度。计划发生一般和较大停水事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事前应当向区城管局报告,待批准后实施;如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一般和较大停水事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区城管局报告。计划发生重大或特大停水事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事前要向区城管局报告,区城管局向市城管局转报,待批准后实施;如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和特大停水事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抢修的同时向区城管局报告,区城管局向市城管局转报,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做好年度停水计划安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统筹年度工作安排。因工程建设、设备维修和改造更新引发的计划性停水申请,能够合并的一律合并,减少计划性停水的发生,并于每年115日前将下一年度停水计划上报区城管局。区城管局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年度停水计划后,应于每年125日前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并结合辖区城市供水实际情况完成审核,并报市级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

各公共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对保障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规范化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规范化管理的机制,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201911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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