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关于终止委托执法的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关于终止委托执法的公告
我局委托甘宁镇、龙沙镇、响水镇、武陵镇、瀼渡镇、熊家镇、小周镇、大周镇、高梁镇、李河镇、分水镇、孙家镇、余家镇、后山镇、弹子镇、长岭镇、新田镇、白羊镇、龙驹镇、走马镇、罗田镇、太龙镇、长滩镇、太安镇、白土镇、新乡镇、郭村镇、柱山乡、铁峰乡、黄柏乡、溪口乡、燕山乡、长坪乡、梨树乡、茨竹乡、恒合土家族乡、普子乡、地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行使部分森林防火行政执法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委托期限为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按照当前工作要求,自即日起,解除我局与上述单位的委托关系,终止委托上述单位部分森林防火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权。
特此公告。
附:原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现已终止)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2025年9月11日
附件
原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现已终止)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权限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由镇乡直接处罚,其余权限由区林业局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为原委托事项,2025年7月1日起为乡镇(街道)赋权执法事项,由乡镇(街道)直接处罚 |
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由镇乡直接处罚,其余权限由区林业局处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为原委托事项,2025年7月1日起为乡镇(街道)赋权执法事项,由乡镇(街道)直接处罚 |
3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由镇乡直接处罚,其余权限由区林业局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个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由镇乡直接处罚,其余权限由区林业局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
5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警告 、200 元以下的罚款由镇乡直接处罚,其余权限由区林业局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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