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2025年第二批)

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5年第二批)
各相关单位,有关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决定对2024年3月4日前检验到期的4377支车用气瓶(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车用气瓶,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万州区公告注销车用气瓶信息(20250313)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联系人:陈思齐;联系方式:023-58560321)
附件.万州区公告注销车用气瓶信息(202503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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