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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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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万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网站)管理,确保区政府网站的整体安全正常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区政府网站,由万州区人民政府主网站以及万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的子网站组成。本制度适用对象为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所有行政机关,以及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开设栏目并发布信息的单位(包括下设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对外公开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区党政信息中心是区政府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区政府网站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是本机关子网站的责任单位,承担主网站相关栏目和本机关子网站的管理职责。有关单位承担主网站相关栏目的管理职责。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区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提供内容服务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七条统一分配的区政府网站登录账号、密码,仅限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网站运维工作人员使用,初始密码需及时更改并定期更换,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严禁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严禁在非密计算机上保存账号、密码。如因账号、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八条网站登录账号实行实名登记,专人专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报区党政信息中心备案。账号、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区党政信息中心去函说明情况,并申请协助找回账号或重置密码。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区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离职人员离职前应妥善移交账号、密码及其它管理设备,并对接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并结合每年国家、市、区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区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杜绝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由多个起草单位制作的信息,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原创信息应注明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规范化简称。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策解读实行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起草部门必须坚持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至少以2种展现方式报送解读材料。对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先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送区政府新闻办征求意见,再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新闻办征求意见后,应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报区司法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十四条 对涉及重点政策文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的,起草单位要加强与区政府新闻办的联系,并负责提供新闻发布会方案、主发布稿和其它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严格信息公开审核,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公开的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三审三校三审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须经过三次审查:一审,工作人员统一采编、整理,并对信息初审;二审,科室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复审。三审,对于简单明了、事实清楚的,由分管负责人终审签发;对于涉及业务单位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终审签发。三校指信息在平台排版出样时须经过三次校对:一校,由工作人员对信息样版的文字、图片、格式、美工等内容进行初校;二校,由科室负责人对信息样版进行二校;三校,由分管负责人三校,三次校对完成后正式发布。

第六章 栏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机关为该栏目的责任单位。主网站栏目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直接指定。子网站栏目的责任单位为运维该子网站的行政机关。其余栏目按照谁开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党政信息中心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请区党政信息中心增设栏目的信息发布单位权限,但不影响栏目责任划分。栏目责任单位划分存在争议的,由区党政信息中心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需在区政府网站新增或关停栏目,应将栏目详细情况(包括栏目名称、开设路径、栏目层级、内容保障措施、新增或关停原因等)函告区党政信息中心。区党政信息中心按照区政府网站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并复函明确开设栏目、栏目路径、更新时限、内容保障机关等要求。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并指导各镇乡街道开设栏目,建立栏目信息保障制度和考核要求,并承担相关栏目的常态化检查。

第二十条 区政府网站各栏目应按照信息产生时间及时更新,严禁出现空白栏目。各栏目更新时间要求如下:

(一)动态、要闻、工作进展类栏目最长更新间隔不得超过2周;

(二)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一级栏目最长更新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二级及以上栏目(主网站开设的专题专栏和子网站开设的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最长更新间隔不得超过1年;

(三)周动态、月小结、季度情况、年报等有明显信息发布规律的栏目,要按照内容逻辑进行更新;

(四)概况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机关简介等固定内容应每年进行修订,并在标题处标注“xxxx年版(修订)等字样;

(五)按栏目名称类型无法辨别更新周期的栏目,原则上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

(六)对更新时间不及时、长时间空白的栏目,经提醒仍不整改的,区党政信息中心强制进行关停。

第七章 读网值班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7×24小时读网检查,读网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信息内容有误、页面无法打开、突发网络舆情、突发安全事件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区党政信息中心应利用人工和技术手段进行读网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错敏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发布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二)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三)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信息;

    (四)对外发布时间不适宜的信息;

    (五)不利于我区宣传和发展、稳定的信息;

(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情绪的言论,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的页面;

(八)其他不适宜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党政信息中心委托第三方技术检测平台对区政府网站中存在的错敏信息进行监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也应引入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信息发布前后对敏感信息进行筛查。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读网值班中一旦发现错敏信息,应立即整改。区党政信息中心检测出错敏信息后,应在收到检测情况当日通知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1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紧急情况下,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对出现的错敏信息直接整条删除,不适合直接删除的,应对信息全部内容进行错敏信息检索和修改,修改完成后须再次进行三审三校才能重新发布。

第九章 舆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一支能预测、善分析、助决策的舆情应急处置队伍,及时收集区政府网站舆情风险和动向,发现舆情第一时间向上级单位汇报,对涉及本机关、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谣言等,应在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回应。

第二十八条 舆情发生后,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引导舆情正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舆情的处置情况、后续走向,工作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按相关程序处置。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网信、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利用区政府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有害信息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登录区政府网站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区党政信息中心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联系区党政信息中心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外,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会同区党政信息中心对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的主网站栏目和子网站运维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每月召集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每季度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区党政信息中心及时进行工作提醒;整改情况不佳的,区政府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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