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 怎样计算遗属待遇?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2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随遗属待遇一并发放。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024年重庆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9元。
二、抚恤金
(一)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发放月数为9个月。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举例
1.张某,2025年1月因病死亡,2017年1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8年,尚未领取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4149元(2024年重庆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298元
抚恤金:4149元×6=24894元(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抚恤金发放月数为6个月)
张某亲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8298+24894=33192元。张某的个人账户余额随遗属待遇一并发放。
2.李某,2025年3月死亡,1979年3月参加工作,2009年3月退休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0年。
丧葬补助金:4149×2=8298元
抚恤金:4149×9=37341元
确定抚恤金计发月数的步骤如下:(1)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李某累计缴费30年,发放月数为24个月;(2)李某已领取16年养老金,按照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的规定,需减少16个月,即24-16=8个月;(3)8个月低于最低发放月数9个月,因此抚恤金的计发月数为9个月。
李某亲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8298+37341=45639元。因李某已领取16年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已发放完毕,因此45639元遗属待遇是李某亲属领取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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