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治丧行为如何认定及处理?
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区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2.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由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3.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由区民政局依法查处。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5.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6.办理丧事过程中,属于违反市场监管、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区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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