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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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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2020〕59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力度,特别是进一步强化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按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饮水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和“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重点提高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营水平,充分发挥工程使用效益,稳定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供水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要重视完善供水设施,更要注重健全管护机制,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管护体系。

(三)主要目标

通过3—5年努力,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实现可持续运行。其中到2020年底,全区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全面通过国家评估考核,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制定水价,积极推动“两部水价”制,到2021年底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底,按现行标准,全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供水保障率达到95%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当前,我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已基本实现到村全覆盖,农村供水工作重点从工程建设转向运行管理,但因运行管护缺位,部分饮水工程难以正常发挥效益,“后天管养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迫切难题,管理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一)进一步明晰建后管护责任体系

1.已将资产移交给万州区开源水务有限公司或现由万州区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委托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管理的集镇集中供水工程(含该集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延伸供水到村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万州区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其余集镇集中供水工程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移交归并以前,其管理责任主体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

2.国有分水、龙驹、铁峰山、新田四个林场修建的饮水工程,各国有林场为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运行管护单位。

3.国家专项补助修建的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受益学校为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运行管护单位。

4.除集镇集中供水工程、国有林场饮水工程、农村学校饮水工程以外的所有农村面上饮水工程(含集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延伸供水到村的村级总水表至户表间的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均为供水工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二)开展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试点

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元,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实现专业化供水运营管理,管理范围为本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的场镇供水工程和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1.运行管理模式。一是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或引进专业化小型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委托管理年限以2-3年为一个周期,委托管理年限期满后视管理情况继续委托或另行委托;二是依托已有用水户协会组建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三是委托其它水厂或供水企业代管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合本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模式。

2.运行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按照“街道配1~2人,乡配2~4人,一般镇配3~5人,大镇5~7人”的总体原则,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村居数量、工程数量及工作实际,对管护人员数量进行核定,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择优选用管护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新冠病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3.运行管理经费。区财政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实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行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补助方式暂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推广“以奖代补”模式,由区财政根据各镇乡街道运行管护落实和水费计收情况等实行“奖优罚劣”。供水工程运行电费、药剂费、日常维修费用等由各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列支,不再另行安排其它日常经费,供水工程的大修、技改以及新建等应纳入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计划,分年度安排实施。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组建工作,负责监督各运行管理单位完善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水费收支管理公示制度,建立收支管理台账,统筹安排各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使用,做好供水设施维修维护,制定辖区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

(三)运行管护主要内容

1.净水厂管护。保持净水厂区及净水设施清洁安全,在厂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维护好厂区绿化设施。

2.水源防护管理。加强水源区域日常巡视,制定和落实好工程取水水源防护措施,避免遭受生活污水、工农业废水、废渣等污染。

3.制水管理。管护人员应熟悉制水工艺流程,严格按制水规范运行,做好水质消毒处理,自觉接受区水质检测中心和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监测。

4.设备维护管理。管护人员熟悉供水工程相关机电设备性能,按规范操作,加强设备日常巡视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5.管网维护。运行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管理需求购置必备的管道安装维修工具。管护人员应熟悉工程输配水管道线路,埋设的管道在地面上要做好线路标记,谨防工农业生产、建筑施工等损坏。严格加强管网日常巡视、维护,做到不跑水、不漏水。因管网检修、净水厂处理需要临时中断供水的,要提前通知相关用水户做好准备。

6.档案管理。供水工程必须具有完备的建设档案、应急预案、水质检测报告、财务资料、用水户信息等档案资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完整规范保存。

7.应急管理。要根据工程供水要求制定突发性重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水源、水质污染(含投毒)、管网爆裂、供水设备等突发性重大供水事故。

8.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规范运行管理,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制水管理制度、用水报装及抄表收费管理制度、取水口卫生防护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厂区卫生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水厂操作值班制度等。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供水单位印制“供水服务卡”逐户发放至用水户,卡片上要注明工程名称、管护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只要有问题,用户就有渠道反映,管护人员就能及时处理;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水量不足、管网爆管、水源遭受污染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成立应急抢修队伍,做好物资储备,遇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采用应急备用水源、及时抢修维修和车辆拉水送水等方式进行有效处置,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长江水务集团开源公司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服务卡”由开源公司负责制作发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供水工程巡查制度,并将农村饮水公益性岗位饮水管道管护员作为信息反馈员,掌握本区域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

(四)推动水费征收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15﹞270号)对集镇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面上饮水工程供水价格分类管理。万州区开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责任主体的,按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镇乡自来水价格执行,其他以镇乡政府为管理责任主体的集镇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参照此政策执行。农村面上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制度,由受益村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保底水量和供水价格,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公开公示后执行。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进度安排按照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水利发〔2019〕128号)要求严格执行,到2021年12月底,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部实现收费,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倡导供用水双方订立供用水合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安全稳定,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主动接受用水户监督。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运行管理单位要完善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收支管理台账,强化财务管理,努力压减成本,降低收费难度,提高水费收缴率。完善水费收用管理公示制度,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要切实通过水费收支管理透明提高用水户缴水积极性。

(五)强化供水保障和水质达标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四项指标的评价标准:

1.水量评价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60升为达标,每人每天不低于35升为基本达标。

2.水质评价标准。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为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为基本达标。

3.用水方便程度评价标准。对供水入户的用水户,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对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水平取水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水平取水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为基本达标。

4.供水保证率评价标准。95%及以上为达标(一年中断供水时间不超过18天),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一年中断供水时间不超过36天)。

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全部基本达标或达标,就可以评价为饮水安全。

各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的宣传,同时结合四项指标的评价标准,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断水、水质出现问题等情况时按照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供水应急预案为用水户送水,水量不低于35L/人·d。运行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絮凝池、沉淀池、慢滤池、清水池等设施清洁卫生和维护保养,合理使用和管理消毒和沉淀药品,保证药剂安全储存,严格按制水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操作,按时按量持续投放药剂,作好供水工程运行记录和投药记录,定时对出厂水进行水质送检,确保水质符国家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职责分工

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运行指导,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技术管理,组织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牵头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制定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及区级农村饮水供水应急预案;组织农村饮水项目区级验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考核;对各管理责任主体运行管理落实和水费计收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提出财政补助资金奖惩建议;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区水质监测站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质量进行日常监测。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制定集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农村面上饮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

(三)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资金筹措、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牵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牵头会同有关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开展防治并应急切换保障水源。

(五)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地氟病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开展卫生学评价,区疾控中心按市爱卫会要求,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建立水质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区教委负责监督各农村学校所属饮水工程水质安全和供水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学校校区内供水水池、水塔、管道等建构筑物安全管理。

(七)区林业局负责监督各国有林场所属饮水工程水质安全和供水安全管理,加强国有林场内供水水池、水塔、管道等建构筑物安全管理。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村饮水工程的生产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加大农村饮水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积极通水入户;组织督促各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规范规程制水消毒、自觉接受水质检测监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处置辖区内供水工程的水质安全事故;负责监督各运行管理单位完善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水费收用管理公示制度,建立收支管理台账,统筹安排各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使用做好供水设施维修维护,制定辖区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直接监督检查。

(九)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切实履行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生产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等职责,做好净水厂管护、水源防护管理、制水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管网维护、水费收支、档案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十)应急送水措施。当建制镇镇规划区范围内发生季节性缺水不能保证当地群众生活用水时,区城市管理局组织长江水务集团及相关供水企业负责开展应急送水及相关救援工作;其余的人口集中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水厂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应急送水及相关救援工作。行政村以及集中院落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发生季节性缺水,送水水源选用就近场镇集中供水工程。当连片缺水10户以内,且在人力取水方便程度未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的标准时,由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应急送水;当连片缺水10—30户以内,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应急送水,镇乡街道配合;当连片缺水超过30户,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送水,区水利局、镇乡街道配合。当位置相对偏远、交通闭塞、人口分散的村社发生严重缺水,不能保证当地群众生活用水的情况下,由镇乡和村社组织应急送水,送水水源就近选用当地合格水源或场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

对运行管护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到位、水质不达标、服务不到位渎职失职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确保全区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