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2〕4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州区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万州区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信息产业部第37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州区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包含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等歧视内容的言论和消息;
(十二)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
(十三)可能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
(十四)抄袭及剽窃他人的作品,转载及引用原作者禁止转载的内容;
(十五)涉及他人隐私、有意模仿他人或冒充本人发布的信息;
(十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牵头,依法对网站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区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对擅自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网站要加强对论坛、留言板等互动栏目的管理,版主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一)切实加强用户管理。对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网站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文明发言。对合理的诉求,引导其到已开设的问政平台反映情况。
(三)畅通民意渠道,在互动网站显著位置链接“区长信箱”、“市民直通车”、“114阳光政务”、“三风热线”等合法问政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服务大局意识。协助、配合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等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五)切实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当网上出现涉及万州舆情时,网站要及时通知舆情涉及部门上网正面引导,解疑释惑。
(六)严禁玩忽职守,对疏于内容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