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3〕1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秩序,促进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以招商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承担会展活动各项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等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 会展业管理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商务委是会展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会展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指导全区会展业规范发展;
(二)负责会展活动的申请审查和备案登记;
(三)负责会展业的统计、培训和行业信息公布等;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万州海关、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和统筹管理制度。每年11月,主办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会展计划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将会展计划统筹后,报区政府会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公布。对同类题材且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会展,由区商务委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八条 实行会展单位资格审查和会展活动备案登记制度。会展主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首日前45天,向区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会展,还应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
(三)会展活动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展位收费标准、组织(筹备)工作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四)会展活动安保方案、应急预案、消费质量管控方案等现场管理文件;
(五)现场布置、展间设计、应急疏散等效果图;
(六)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区商务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情况回复。对符合办展条件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同时推送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以及会展活动举办地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会展活动的治安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主办单位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会展举办前20天向区公安局提交治安安全许可申请。区公安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情况回复。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出具安全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会展场地应避开城区人流、车流集中和不易疏散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收到治安安全许可后,在市政广场办展的,须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租用办展场地,提交会展活动的平面布置图以及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区城市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情况回复。对符合办展条件的,须与主办单位签订场地租用协议。
第十二条 已办理备案、安全许可、场地租用手续的会展,需要变更会展名称、举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规模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向原备案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得到许可后方可办展。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会展设施搭建的安全工作负责。会展场地临时设施搭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必要时,须聘请相关专家对搭建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会展活动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会展活动备案、举办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制度。遇重大会议、重大节庆、重大事项等特殊时期,相关部门须将会展活动管控要求及时告知区商务委,会展活动备案、举办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会展活动的管控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会展场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会展场地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场地内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造成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参展商品质量安全负责。在招展过程中,举办单位应与参展方签订商品展出质量保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查验参展商的营业执照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商品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并应进行实物比对,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准予入场展销。
第十七条 招展信息应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应当共同发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合法,信息发布的会展名称和主题、举办时间和地点等应与备案许可的事项内容一致。采取广告形式发布招展信息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和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相符的活动。未经其他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举办商品展销类会展,应在会展场地设置消费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区市场监管局、区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会展结束后,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的,主办单位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展前参展项目、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按其职能职责,对会展活动现场商家的资质、商品质量、服务、信息发布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及时将展品、展具撤离会展场地,并负责场地环境清理和撤展施工安全。撤展后5日内,主办单位将会展活动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区商务委。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年末报送下年度会展活动计划时申请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全区重大战略实施或外事外贸工作需要的会展;
(二)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的品牌会展,或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展位超过300个的会展。
需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由主办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提前6个月送市政府会展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会展,且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的,区公安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应当派员进驻场地进行监管与服务,举办单位应当为区公安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进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一)区政府或区级部门主办的会展;
(二)展出面积达5000平方米或展位在200个以上的会展;
(三)在国内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会展。
第二十三条 区商务委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活动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应当设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其他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的从业单位及负责人名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公安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应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依法及时处理纠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举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展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万州府办发〔20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