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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办〔2023〕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3-22 来源: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

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20236


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

                           202331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城市节水工作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31《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的通知管局202281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把节水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全面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显著增强,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从生态宜居、安全韧性、综合节水等方面全面发力。到2023底各项指标达到重庆市节水型城市标准,20242025保持稳定达标

二、创建范围

万州区城市建成区(不含乡镇)全部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城市节水基础。

        1.编制城市节水相关规划。编制全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推进落实。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规划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2.执行市节水政策。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庆市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再生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司法局)

        3.规范城市节水机构职责。建立部门明确、职责清晰、日常节水管理规范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级有关部门确保节水管理人员稳定,抓好各项节水制度的落实,开展城市节水日常宣传和节水培训,常态化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水利局)

        4.健全城市节水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制度。出台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司法局)

         5.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统筹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区级有关部门2023年起,全面落实城市节水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指标、统计制度及落实情况满足申报要求。(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水利局、统计局)

        6.完善节水财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教委、经济信息委、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7.建立智能化供节水平台。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城市供水企业数据对接,建立智能供水节水平台(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长江水务集团、玉罗高峰水厂

        8.杜绝重大负面事件发生。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市级以上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在城市节水方面因相关媒体曝光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商务委文化旅游委、应急局

(二)加快生态宜居建设。

        9.提升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占比。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无易涝点。加大城市建成区更新改造力度,统筹规划改造项目,逐年落实改造任务,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地表(含水域)面积占比不低于45%(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

        10.规范自备水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

         11.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各城市供水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不断加大对老旧管网改造投入力度,逐步实施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区级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管理,积极指导配合供水管网改造,因地制宜鼓励支持推进分区计量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8.5%(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长江水务集团、玉罗高峰水厂

        12.改善城市水环境整体质量。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城市水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检查,公正执法,重点排查生活污水直排口和城市黑臭水体情况。结合实际落实整改举措,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确保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3.增强居民节约用水意识。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把城市节水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拓展宣传渠道,线上线下相结合常态化开展节水宣传,提升节水型城市创建知晓度,提升居民节水意识,号召居民全面节约用水,确保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不高于140L/·天。(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水利局街道办事处

        14.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加快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区域内级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不低于10%(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三)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15.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力度。全面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健全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全年各类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长江水务集团、玉罗高峰水厂

        16.强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管控。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水利局、区统计局

        17.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项目示范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环境用水、一般河道生态、湿地用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或年增长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经济信息委、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18.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持续推进城市居民家庭一户一表改造,实现居民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长江水务集团、玉罗高峰水厂

        19.增强节水型器具监管。加强节水型器具市场监管,定期开展生活用水器具抽检,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0.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单位重点管理名录,确保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长江水务集团玉罗高峰水厂

        21.推动节水型单位创建。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重点,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节水改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号召全社会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确保区级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不低于15%(牵头单位:教委、商务委、卫生健康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

        22.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倡循环用水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确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3%(不含电厂)。(牵头单位: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23.完善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确保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标准值或地方标准。(牵头单位: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水利局长江水务集团玉罗高峰水厂

        24.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加大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力度,积极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各企业制定节水改造方案,进一步加强企业节水管理,确保级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低于20%(牵头单位: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

(四)提升节水综合指标。

        25.降低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坚持以水定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构建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格局,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不第一产业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

        26.加大城市节水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制度,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5‰(牵头单位: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教委、经济信息委、住房城乡建委、水利局

        27.水资源费(税)收缴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费(税)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税)收缴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28.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全面启动20232月—20233月)。摸清全节水现状,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评估工作,制定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召开动员会,提高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力量,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第阶段:组织实施,深入推进(20234月—20239月)全面落实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开展城市节水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推进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工作,确保20239达到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

)第阶段: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2310月—202312月)全面梳理总结节水工作成效及特色亮点,整理形成系统、规范的申报材料。202310月底前完成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的初审自评,202312月底前完成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报送。同时,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做好迎检准备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和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联席会议机制,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难点问题,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跟踪工作进展情况。

(三)积极宣传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公众号等各类新兴媒体,开展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的认识,动员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考核评选指标

任务分工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评选指标任务分工


序号

目标

指标

指标释义

指标

类型

具体要求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一、生态宜居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导向

指标

不低于45

住房城乡建委

规划自然资源局

城市管理局

街道办事处

2

自备井关停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100%

底线

指标

100%

水利局

规划自然资源局

城市管理局

街道办事处

3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修正值

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底线

指标

不高于8.5%

城市管理局

长江水务集团

玉罗高峰水厂


4


城市水环境质量

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

导向

指标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生态环境局

住房城乡建委

街道办事处

5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城市居民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新水量)÷(城市居民总户数×每户平均人数)

其中,每户平均人数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确定。

导向

指标

不高于140L/·

城市管理局

水利局

长江水务集团

玉罗高峰水厂


6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是指由重庆市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小区(社区)

导向

指标

不低于10%

住房城乡建委

水利局

城市管理局


7

二、安全韧性

用水总量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底线

指标

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水利局

城市管理局

8

二、安全韧性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年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年城市工业增加值

其中,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

(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全口径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导向

指标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经济信息委


区水利局

区统计局

9

再生水利用率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鼓励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导向

指标

不低于25%或者年增长率不低于5%

住房城乡建委


经济信息委

生态环境局

城市管理局

水利局

10

二、安全韧性

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

(建成区内居民抄表到户总水量÷建成区内居民家庭用水总量)×100%

导向

指标

不低于90%

城市管理局

长江水务集团

玉罗高峰水厂


1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

(抽检的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节水生活用水器具样品数量÷总抽检样品数量)×100%

市、区有关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结果为依据。

底线

指标

100%

市场监管局


12

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导向

指标

不低于90

城市管理局

水利局

区发展改革委

长江水务集团

玉罗高峰水厂

13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100%

节水型单位是重庆市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导向

指标

不低于15%

教委

商务委

卫生健康委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4

二、安全韧性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年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总量)×100%,不含电厂

其中,年用水总量=年工业生产新水量+年工业重复利用水量。

导向

指标

不低于83%

经济信息委

城市管理局

水利局


15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

考核用水量排名前10位的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导向

指标

不高于国家发布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市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经济信息委


城市管理局

水利局

16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100%

节水型企业是指由重庆市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用水企业。

导向

指标

不低于20%

经济信息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17

三、综合类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地区生产总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导向

指标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水利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18

三、综合类

节水资金投入占比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城市本级财政支出)×100%

导向

指标

不低于0.5‰

财政局

城市管理局

教委

经济信息委

住房城乡建委

水利局

19

水资源费(税)收缴率

〔实收水资源费(税)÷应收水资源费(税)〕×100%

其中,应收水资源费(税)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的水资源费(税)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导向

指标

不低于95%

水利局

发展改革委


20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其中,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导向

指标

不低于95%

住房城乡建委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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