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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21-01128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发〔2021〕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10-29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万州府发202111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相关规定,经五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万州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Ⅰ档;中心城镇(分水、龙驹、龙沙、余家、白羊等5个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Ⅱ档;其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Ⅲ档。

二、征收标准

调整后征收标准:Ⅰ档配套费按230/平方米标准计征;Ⅱ档配套费按100/平方米标准计征;Ⅲ档配套费按80/平方米标准计征。

三、征收管理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111日起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万州府发〔20101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110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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