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重庆市万州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
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重庆市万州区重大
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1〕83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重庆市万州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已经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是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一)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三)调整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适应,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起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六)区司法局认为需要评估的。
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施行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后评估。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区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应按照评估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实施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要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重庆市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重庆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初稿。评估报告初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可协调、可操作、实效等方面进行的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修改和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今后有效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
(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初稿,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形成评估报告。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报告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区司法局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区人民政府或者向相关机关反馈。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机关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执行、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机关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承担后评估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重点走访、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五)将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建议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经决策机关研究同意后,应当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
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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