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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万州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的通知

万州府办〔2020〕57号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和《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万州机场净空区域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的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是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划定我区天城镇、高梁镇、李河镇、熊家镇、太龙镇、白羊镇、长岭镇、太安镇、长滩镇、新田镇、龙驹镇、九池乡、茨竹乡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为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一、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禁放区域内升空物体的管理,加大对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附近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禁焚烧易产生大量烟雾的垃圾等物,严禁饲养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二、在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审批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对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应书面征求万州机场公司意见;在净空保护区域外,修建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要求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或正在建设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立即制止并作出严肃处理。

三、在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报市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发现万州机场无线电设施设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并依法排除干扰。区经济信息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区城市管理局要依法取缔城区户外市政公共区域内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经营摊,积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在南北滨江路和广场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性标志,同时,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重点区域内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禁放工作。

五、区气象局不得办理在禁放区域内施放空飘氢气球活动的申请,对非禁放区域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空飘氢气球施放活动的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六、区公安局要加强净空保护区域内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焰火等的管理,在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和焰火等;要依法对危及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进行查处。

七、重庆三峡融媒体中心要积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机场,结合本区实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公众知晓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禁放区,并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八、万州机场要加强万州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扎实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