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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2019〕81号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万州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万州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结合万州区现有森林公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州区森林公园的范围包括森林公园内的所有集体林地、国有林地及非林地,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四至边界,勘界立桩,当地镇乡政府、国有林场配合。凡在万州区森林公园内进行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及人为活动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万州区林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万州区林业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其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六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公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对索道、滑雪场、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间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国家级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八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狩猎活动。

第九条 严禁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除《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禁止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禁止在开发建设中使用未经检疫的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和木制电(光)缆盘。
    第十条 森林公园必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污染的治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一切行为。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或者转让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做好森林公园内的森林病虫防治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原则。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

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授权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辖区镇乡人民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职责分工

(一)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森林公园涉及的镇乡集体林地、非林地等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涉及国有林地、国有林区非林地,由相关国有林场履行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防火、林地、林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分别由辖区镇乡人民政府与国有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管理责任。

(三)森林公园内的建设与管理: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森林公园的相关管理职能。

(四)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日常监管并按上级要求收集、汇总、报告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