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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万州府发〔2014〕9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日    

 

万州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万州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和运行安全,实现生态涵养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消落区,是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万州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 消落区管理应贯彻依法依规、生态安全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消落区管理实行区政府全面负责、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按照审批权限,未经国务院三峡办、市或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设施除外)。

第六条 经同意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万州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综合管理,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港航局、万州海事处、区工商分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区级相关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别抓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事项。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库、联合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组织召开三峡水库消落区联席会议,研究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

(二)建立联合巡库机制。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巡库。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由执法主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四)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建立三峡水库消落区使用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制度,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三峡水库日常巡库工作,及时受理、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对应责任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同时抄报区三峡水库管理局。

第九条 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是消落区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负责全区消落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编制消落区保护和使用规划;负责保护与利用项目占用消落区和三峡水库库容的审批或上报;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消落区保护与管理实施联合执法检查;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消落区违规项目进行整改;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区城乡建委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范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城乡建委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对城区消落区集中污水排放口进行综合整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农委主要职责:负责化肥、农药、农业污染影响水库水质、有害植物品种或危害水库生态安全的外来陆生水生植物进入消落区的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消落区范围临时摊点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消落区范围倾倒土石、堆放垃圾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消落区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三条 区环保局主要职责:负责使用、利用消落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以及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建(构)筑物涉河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转报或审查审批工作;负责消落区开采砂石、利用河道、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围垦以及违法建(构)筑物等构成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的牵头查处。

第十五条 区交委(区港航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岸线使用、港口码头建设的审批、审查、项目报建、交竣工验收及监管工作;负责长江支流水域河段消落区范围内的航标设施、航道维护等工作;按照上级授权开展长江支流水域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受理、审批并制定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现场通航保障方案及措施。

第十六条 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落区除高切坡之外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治理,并负责界定因蓄退水引发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范围等工作。

第十七条 区卫生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卫生防疫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公安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范围内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万州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宣传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相关法规、办理程序、受理条件等,参加需要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按照上级授权开展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受理、审批;制定和实施职责范围审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现场通航保障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条 区工商分局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对消落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范围内长江干线的航标设施、航道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村(居)民进行消落区管理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的发现、制止并报告区级相关部门,协助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消落区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港口码头建设、疾病监测与防治、生态恢复和辖区三峡水库库容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集镇范围消落区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限制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消落区内重要湿地、动植物主要栖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二十七条 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可作为生态修复区。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削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 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三十条 对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一条 按照管理权限,未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或长江水利委员会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新建小水库、围垦以及其他减少水库库容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水体污染防控体系,加强水源地水质保护,建立完善长江干流和一级支流水环境监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污水、废水排放标准,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库岸稳定和地质安全。

第三十四条 编制三峡水库万州库区消落区保护利用规划,建立保护利用长效机制。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五条 消落区使用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消落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申报,按照管理权限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或转报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并签订使用协议方可使用。

(一)临时使用消落区。因搭建棚户经商、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临时使用消落区的,不得占用库容。临时使用消落区时间指三峡水库消落期,使用单位或个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消落区使用方案和图纸、占用消落区岸线和消落区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明确临时设施设备拆除清理日期。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后,再依法向区城乡建委和区水利局申请办理临时设施设备建设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并在当年三峡水库开始蓄水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

(二)不占库容长期使用消落区。长期使用消落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不占库容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建设方案及图纸、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防洪评价报告应详细论证建设项目对三峡水库行洪安全和防洪库容的影响。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完善相关部门手续。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后报送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三)占用库容并长期使用消落区。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建设方案及图纸、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防洪评价报告应详细论证建设项目对三峡水库行洪安全和防洪库容的影响及库容占补平衡方案。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完善相关部门手续。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后,报送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查,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库容占用意见后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四)在消落区挖沙采石。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的依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方案及图纸、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完善相关手续。由区水利局审批。

(五)利用孤岛。对区位、景观优势明显的部分孤岛,经批准后,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方案及图纸、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完善相关部门手续。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转报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三十七条 凡在消落区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变更消落区使用单位或个人、改变原核准使用用途,必须重新按原程序申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五章 罚则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和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程序实施问责;违纪违法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