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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意见

万州府〔2010〕248号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筹)、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聚集金融资源,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提升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激活我区金融市场,加大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力度,加快把万州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重庆第二大城市,现就支持和鼓励引进埠外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并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入驻万州

鼓励并支持各类埠(区)外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入驻万州。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设施补贴政策

1.分行级:对在我区新设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助为5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费价格每年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50万元。

2.支行级:对在我区新设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助为3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最高补贴为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30万元。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设施补贴政策

1.总公司级:对在我区新设总部级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助为5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费价格每年给予4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50万元。

2.分公司级:对在我区新设分公司级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助为2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0元,最高补贴为1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费价格每年给予25%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25万元。

3.中心支公司级:对在我区新设中心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0元,最高补助为1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最高补贴为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屋租赁价格每年给予15%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为15万元。

4.新设立的公司开业年度起3年内缴入地方财政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总额达不到以上补贴最高额度的以3年内缴入地方财政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总额为限。

(三)其他政策

1.对埠外各类金融机构(不含区内已有的金融机构)在江南新区金融规划区(金融一条街)内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发展业务的,对照上述补贴标准,分级别和类型由江南新区财政给予增加50%的补贴政策。

2.个别特殊情况下(设总部级),新设金融机构的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发展业务的优惠政策还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另行商定(村镇银行参照此条执行)。

3.新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未满5年转让出售的,需归还补贴款总额的50%。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后的优惠政策

1.对在我区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100%、后三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在我区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管人员(副行级别以上),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其他优惠政策

1.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现有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对征地新建办公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含契税等税收)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三年等额缴纳。

四、服务措施

1.人行万州中心支行要积极为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现金供应、开设账户、征信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市银监万州分局要积极支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市场准入相关审批手续。

2.为在我区新设的金融机构提供选址服务。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等部门在购置、租用适合的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3.积极为我区新设立金融机构推选各类管理人员。鼓励新设的金融机构从我区招聘从业人员。积极为在我区新设的金融机构从外地选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

4.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

5.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和区政府金融办、区银监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向新设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行政性资金存款向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倾斜。

6.成立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领导牵头,区政府金融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人行、区银监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区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五、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按照“谁受益,谁优惠”的原则,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受益所在地财政给予补贴,如有多个地区受益,按照分摊的办法给予补贴,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公室统一协调。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区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