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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万州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日期:2024-04-18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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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重庆市林业局、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印发的 《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万州区 脱 贫人口范围内,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兼职承包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动植物 等资源管护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享受 区 级 涉农统筹整合 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 有关 镇乡 街道 。

第四条建立由林业、财政、 乡村振兴 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区林业局负责制定 区 级生态护林员实施方案,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开展选用和生态护林员 联动管理系统 录入等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 下达资金和资金监督管理 ;区 乡村振兴局 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 审定 。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用(续用)、培训、 监督、 管理、考核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 联动管理系统 及档案,及时更新入库和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森林管护承包协议开展业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协议,做好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根据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承包协议考核兑现补助意见 。

第六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

第二章 选用管理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选用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选用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 列入万州区 脱 贫人口范围。

3) 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 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选用程序:

1) 公告。村 民委员会 张贴选用公告,明确选用资格条件、名额,选用程序、方式以及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 报酬 ,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2) 申报。 脱贫 人口 自愿申请, 通过村(居)两委向镇乡人民政府 申报 。

3) 审定。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4) 公示。村 民委员会 将拟选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使用。经 镇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后 , 根据有关规定 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协议。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的培训。以镇乡为单位集中培训,每年开展培训不得少于 2 次。镇乡人民政府可结合相关政策,以生态护林员主要职责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的续用与解 除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选用,森林管护承包协议一年一签,承包管护协议应当明确承包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费支付、考核等内容。 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签订协议续用。 生态护林员死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 , 违反协议、外出务工、考核不合格的 , 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按照承包协议予以解 除。 同时 , 按选用程序及时补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 、古树名木 和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 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止并报告。 对管护区内发生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和受伤以及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

(三)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管护补助挂钩。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承包协议考核兑现意见,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区林业局对生态护林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考核内容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二)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和使用巡护 APP。

(三) 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外出务工、不能履职的、个人素质不良的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管护保障

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补助 标准 :4800元/年.人(根据 当 年下达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由区级一次性下达给有关镇乡街道,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 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或 考核 情况,序时推进管护补助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

第十六条为有效降低护林员巡山工作风险,缓解护林员因巡山护林等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意外伤害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区级每年统一为护林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第十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扶贫办关于印发< 万州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的通知 》(万州林办〔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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