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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实施<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1-04-16 来源:区财政局
语音播报

《实施<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的解读

《关于实施<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财办发〔2019〕21号)在修订后,经局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万州财办发〔2021〕11号文印发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因审计部门投资审计职能转型,《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已作修订,原《关于实施<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存在部分内容不适应现行政策的要求或表述。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区财政评审项目起点仍保持在200万元;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审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办法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明确负责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

2.新增送审程序、评审意见反馈及工程款拨付的约定。

3.调整评审经费的落实。评审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或列入项目决算总投资。

4.取消委托评审服务费计取。

5.细化中介机构内审费用扣减界定和施工企业承担评审费用界定。

6.评审质量监督的范围由30万元-2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0万元。

7.对审计转型后涉及审计的条款和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进行了调整。

8.《关于实施<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后,框架结构由原七项增加为十项,附件增加3个。

三、修订的具体情况

1.评审职责划分。“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开发区和区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修订为“报送结算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办法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送审程序和要求。送审应具备11个条件。项目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竣(交)工验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作出签字、盖章承诺。评审期间不得修改、抽回送审资料。原则上不得补充增加送审资料。

3.评审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情况及结论意见,各方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提交佐证资料或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否则视为责任方已认可评审结论意见,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工程款拨付。重点强调财政性资金安全。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在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前提下,按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拨付的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甲乙双方初核意见的90%,若甲乙双方约定更为严格的,从其约定。

5.评审经费的落实。评审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或列入项目决算总投资。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评审中心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安排,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开展评审的费用,原则上纳入项目总投资;各开发区承担的不能纳入项目总投资的评审经费,由各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区财政支付的应由各开发区承担的评审经费,纳入区本级与各开发区年终财政决算事项办理。

6.中介机构内审费用扣减界定。增加“内审费用如包含在过控费中,按过控费40%计算并与合同约定内审费比较,按就高原则计算。

7.施工企业承担评审费用界定。“项目结算经财政评审单次审减率超过5%,或财政评审后复审累计超过8%(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审减金额不纳入考核),施工单位承担末次财政评审全部费用,施工单位承担的财政评审费用根据委托计费标准计算。其中5%或8%,仅针对财政评审环节。

8.评审质量监督。“各开发区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实施的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结)算评审,单项工程审定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评审报告结果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和财政局,并接受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的抽查、复核。”修订为“各开发区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结)算评审,每月末,将当月批复(批转)的决结算评审报告和备案表抄送区财政局

9.原文件废止。明确“本通知随万州府办发〔2021〕4号文执行,万州财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10.附件表格。附件增加《万州区财政评审计划申报表万州区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情况表万州区财政评审资料内容清单及交接表》等三张表格。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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