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发布 走进万州 投资万州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部门解读】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万州区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8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语音播报

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万州区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加强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区科技局依据《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9号)、《重庆市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渝科局发〔202152号)、《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万州委办发〔202116号)和区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起草《重庆市万州区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共12条,包括制订依据和目的,项目类别、实施周期、资助强度和申报资格,项目组织实施流程和管理方式。

(二)核心举措

1.对来(留)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定向支持实施科研项目1项。

2.对博士项目实行自主选题、评审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的方式组织实施。

3.对博士项目实行包干制,包括:在目标任务不变、项目绩效可靠、研发记录完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调整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与比例限制,根据研发活动据实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三)适用对象

1.取得博士学位,且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

2.上一年度来(留)时不超过40周岁,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入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型企业,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不含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三、政策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第五条第(二)项中的上一年度来(留)包括两种情形:(1)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于上一年度首次来工作;(2)已在人员于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博士学位继续留工作。

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专指从事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的科研人员,不包括专职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教学)辅助人员。

四、注意事项

博士从项目立项时的用人单位离职后,博士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仍在工作的,应在2个月内向原用人单位申请划转项目经费。原用人单位应将剩余研究经费及时划转至新用人单位,并报科技局备案。项目结题验收由科技局组织。

(二)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仍在万工作的,2个月内未申请划转项目经费的,项目自行终止剩余研究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三)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离万的,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原用人单位组织验收,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自行终止。剩余研究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 政策原文

  •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