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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医保局《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6-29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语音播报

【部门解读】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万州医保发〔2021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管理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

20211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20201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加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政策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及重庆市全面执行药品交易采购规则背景下,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629日);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201529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2018913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2021122日);

6.《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2020730日);

7.《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20201230日);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0号,2010211日);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20151218日);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201787日);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7号,20181123日);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2020129日);

13.《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医改〔20202号,2020119日);

14.《重庆市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97种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工作的通知》(2020110日);

15.《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692号,20161230日);

16.《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卫发〔201747号,2017527日);

17.《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085号,20201225日);

18.《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0号,2020930日);

19.《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20201027日);

20.《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20201230日);

21.《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2号,2021222日);

22.《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万州委办〔201929号,2019329日);

23.《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万州区药事服务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万州委编委发〔20213号,2021224日)。

二、目标任务

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创新服务方式,精减办事流程,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促进药品交易采购管理服务提速增效,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降低人民群众负担。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教学附属医院、区级医疗机构、镇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16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主要内容

具体措施

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证供应;坚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优先,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坚持全流程监管,廉洁自律。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教学附属医院、区级医疗机构、镇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组织管理

(一)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考核、信息发布。

(二)区医药招采中心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成立了医共体的,由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遴选本医共体药品配备目录、药品配送企业、开展药品议价,负责成员单位药品采购监督指导;医共体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下达订单、收货、收票、付款,或根据医共体牵头单位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未纳入医共体管理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的药品配备目录、药品配送企业、开展药品议价、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下达订单、收货、收票、付款。

(五)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及管理由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卫生健康委指定代管的医疗机构负责。

药品采购方式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线下采购。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由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卫生健康委指定代管的医疗机构统一代采。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进行交易。

(三)临床必需且未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挂网、或挂网后不能正常采购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网上备案采购。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品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

药品采购流程

(一)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1.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送历史采购量、预采购量。

2.根据医疗机构前期报送的预采购量,区医疗保障局下达各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

3.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区医疗保障局与各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使用协议。

4.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5.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下达订单。

6.药品送达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收货验收、公立医疗机构还应查验“两票制”票据。

7.医疗机构每天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发票管理”模块,查询带量采购发票挂网信息。

8.医疗机构必须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任务量、使用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非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1.医疗机构在本医共体或本单位确定的药品配备目录中,选择拟采购的品规。

2.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3.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下达订单。

4.药品送达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收货验收、公立医疗机构还应查验“两票制”票据。

5.医疗机构每天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发票管理”模块,查询发票挂网信息。

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含新增、调出)

(一)取消区医药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统一遴选的规定。

(二)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遴选本医共体药品配备目录。可一个医共体单独开展,也可多个医共体自行联合开展。遴选结果报区医疗保障局。

(三)未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本单位药品配备目录。可一个医疗机构单独开展,也可多个医疗机构自行联合开展。遴选结果报区医疗保障局。

(四)遴选结果以Excel表格报送至邮箱。

(五)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周期,由各医共体牵头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六)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药品配备目录时,应坚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优先的原则。每一批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将中选品种直接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

(七)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药品配备目录时,应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

(八)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同时纳入药品配备目录,充分进行价格谈判,优先选择性价比更优的药品。

(九)原则上,医疗机构不得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涉案药品纳入药品配备目录,不得将存在“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药品纳入药品配备目录。若临床必需,医疗机构应审慎选择。

药品议价

(一)药品配备目录遴选时,或药品价格调整后,应开展议价工作。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议价。

(三)未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议价。

(四)医共体或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挂网价。国谈药品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以外的短缺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

(一)区医药招采中心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为纳入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开通网上合同签订权限。带量采购合同签订权限长期开放;非带量采购合同,每次签订前,医疗机构向区医药招采中心提交非带量采购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申请表,申请开通合同签订权限。

(二)医疗机构根据医共体或本单位确定的药品配备目录,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网上电子交易合同。每一批次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确定后,医疗机构应根据下达的任务量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三)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有效期与采购周期一致,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非带量采购药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有效期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有效。

药品货款结算

(一)取消药品货款由区医药招采中心统一支付的规定。

(二)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

(三)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药品销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可适当加价销售,加价率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考核

(一)考核指标

包括重点指标、参考指标、其他考核指标。重点指标为必须考核指标,参考指标根据每次考核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考核指标根据相关要求临时确定。

(二)考核结果运用

药品交易采购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一)完成带量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在每批次带量采购期满后,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进行核定。

(三)核定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时,应对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才能核定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定。

(四)考核指标有8项,包括: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疗效近似的其它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线下采购占比、执行集采政策的违规次数、价格违规次数、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

(五)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计算公式。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加权平均价格×全市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全市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全市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全市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50%×考核结果百分比。

严格管理,廉洁自律

(一)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必须按时完成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任务,不得以费用控制等为由影响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二)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

(三)医疗机构应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交易采购各项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切实做好药品交易采购中的反腐倡廉工作,严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重庆市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此前我区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释权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视情况要有,非必须,建议附表格)

序号

差异点

现政策(可以是文件标题)内容

原政策内容

1

药品配备目录遴选的实施主体不同

取消区医药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统一遴选的规定。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遴选本医共体药品配备目录。未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本单位药品配备目录。

由区医药采购联合体统一遴选药品采购(配备)目录,公立医疗机构在统一的目录中选择本院的配备目录。

2

药品议价的实施主体不同

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议价。未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议价。

由区医药采购联合体对药品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议价。

3

药品采购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的实施主体不同

医疗机构根据医共体或本单位确定的药品配备目录,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网上电子交易合同。

由区医药采购联合体统一签订药品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4

药品货款结算

取消药品货款由区医药招采中心统一支付的规定。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

由区医药采购联合体统一支付纳入医药采购联合体管理的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

、核心政策问答

问:坚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优先指的是什么?如何选择?

答: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优先是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本院药品配备目录时,应优先将同通名药品中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纳入本院药品配备目录;在采购和使用时,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同通用名药品中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案例: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中,需使用药品“阿莫西林胶囊”,在采购平台上挂网的“阿莫西林胶囊”有9个厂家生产的,其中A厂为带量采购中选药品,B厂、C厂……等8个厂家生产的都不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本院药品配备目录、采购和使用该药品时,应优先将A厂的“阿莫西林胶囊”纳入配备、采购、使用范围。

问:凡是同通用名药品中有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只能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吗?还能采购和使用其他非中选药品吗?怎么选择?

答:同通用名药品中有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也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案例: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中,需使用药品“阿莫西林胶囊”,在采购平台上挂网的“阿莫西林胶囊”有9个厂家生产的,其中A厂为带量采购中选药品,B厂、C厂……等8个厂家生产的都不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本院药品配备目录、采购和使用该药品时,应优先将A厂的“阿莫西林胶囊”纳入配备、采购、使用范围。但在采购过程中,A厂的产品供货不充分,一段时间内公立医疗机构下达订单后迟迟未送货,为保证临床需求,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采购平台在其他8家非中选药品中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品进行采购。或者在临床使用中,有个别患者对用药有特殊需求,指明要用C厂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也可通过采购平台采购C厂的药品保证临床用药。原则上,采购非中选药品的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问: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可以直接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企业吗?怎么付款?

答: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只能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支付给企业,不能由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企业。

案例:某卫生院通过采购平台向C企业采购6个药品2.9万元(企业开具发票1张),拟进行支付,其付款流程为:某卫生院先将2.9万元通过银行划拨到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药品交易所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该笔金额入金到某卫生院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账户上,某卫生院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选中相应的发票进行支付,某卫生院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支付后,重庆药品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将2.9万元划拨到C企业的银行账号上。

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可以加价吗?如何判定?

答: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不能加价销售。

案例:公立医疗机构采购A厂的“阿莫西林胶囊(250mg*50/盒)”,采购价2.63/盒,在销售给患者时也只能按照2.63/盒销售,销售价格不能高于采购价格。

问:采购平台上挂网的药品都能够议价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在采购平台挂网的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挂网价格就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其他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以进行议价,但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采购平台的挂网价,国谈药品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

案例:某医疗机构对A药品需求量大,但此药品不属于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医疗机构直接联系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最终医疗机构以低于挂网价5%的价格与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签订线上采购合同。

七、专家视角

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局长牟维康表示:《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聚焦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推动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文件明确,我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证供应;坚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优先,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坚持全流程监管,廉洁自律。较之前的政策,文件对药品配备目录遴选、药品议价、药品采购电子交易合同签订、药品货款结算4个部分进行了调整。下一步,万州区将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各项医保改革政策落地实施,加强跟踪问效力度,确保有序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万州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58000661023-58577371023-5857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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