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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工位制注册登记管理的意见》

日期:2022-04-29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部门解读】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工位制注册登记管理的意见》


一、起草背景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一址多照等住所登记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以上规定为我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位制注册登记管理提供了政策指引和法治保障。

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创业初期本小利微,由于写字楼、门面等商业用房成本较高,住改商要求较严且对部分行业有禁止性要求,导致场地资源供给紧张,制约了小微、初创企业的发展。重庆市经过前期探索积累,印发了《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发〔2021133号),有效解决小微、初创企业的场地问题提供了支持在此基础上,结合万州区实际,进一步规范区市场主体工位制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和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改革指导意见》、《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相关主体定义及要求

一是明确了工位制注册、工位制市场主体托管机构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工位制注册登记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负责对托管机构及工位制注册登记场地的初审和备案,对工位制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托管机构及工位制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位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各相关科所各自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托管机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

三是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不得作为工位制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机构备案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不得申请登记为工位制的市场主体类型,以及工位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范围等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明确工位制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工位制市场主体应在注册地址办公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工位制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托管机构存在《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情况暂停办理其新设的工位制市场主体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注册登记流程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托管机构在从事托管服务前,需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托管机构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为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规定工位制市场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要求工位制市场主体托管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处明确“XXX工位,以区分一般市场主体和工位制市场主体。

(三)强化托管机构和工位制市场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托管机构须与工位制市场主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协议应当包括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关系解除事由、争议解决途径等必要内容,以保障托管机构和工位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入驻工位制市场主体名册和档案,应定期核实工位制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工位制市场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要求托管机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本辖区市场监管所报送工位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反馈变动情况。

四是规定托管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工位制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工位制市场主体按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报告;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工位制市场主体的清理工作。

五是规定托管机构应定期将工位制市场主体信息及管理情况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局。

六是规定工位制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托管机构提供档案资料信息,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意见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辖区市场监管所若连续两次检查均未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且将追究托管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工位制市场主体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是托管机构存在未按《意见》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入驻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未按《意见》规定对入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导致入驻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未按《意见》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经调查认定,存在为入驻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情况暂停办理其新设的工位制市场主体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批准成立或在高等院校设立的众创空间等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

2注册地在万州区的法人企业或注册地在万州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应当根据工位制注册场地实际面积对工位数量及入驻的企个比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每个入驻市场主体具有独立工位,并依次对工位号进行统一编号。

(二)市场主体申请工位制注册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市场主体申请工位制注册登记的,除需要满足一般市场主体所需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营范围不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及不含餐饮服务、生产、加工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范围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的是什么?

答: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五)如何申请登记注册为工位制市场主体

答:首先,申请人可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查询各街道、乡镇已备案的托管机构名单,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入驻的托管机构。其次,由申请人自行与托管机构订立托管协议,托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第三,申请人以《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作为住所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通过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http://ywt.scjgj.cq.gov.cn/)申请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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