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教委《重庆市万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实施办法(试行)》
【部门解读】区教委《重庆市万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移交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5月,区政府印发《万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实施办法(试行)》(万州府办发〔2022〕4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规划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各级文件有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教育部等多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9号)等文件精神,要建立健全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长效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等文件,要求区县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保障,切实推进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二)迎接审计要整改
2020年9月至11月,市审计局委托区审计局对我区学前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万州审调报〔2020〕2号),指出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度滞后,城区幼儿园学位资源紧张,因回购资金投入不足、未完善附属设备设施、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等原因未开园,要求我区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根据城镇化进程合理布局规划,切实开展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督促业主按规定建设和移交幼儿园。
(三)出台文件促规范
区级治理范围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共49所,其中22所已开园,27所未建成。截至2020年底,我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51.48%,其中城区11个街道占比仅为21.9%,低于市级50%的考核目标。制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后,进一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及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管理,真正实现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文件起草过程
区教委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初稿形成阶段。2020年7月,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及工作机构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0〕36号)明确了区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区教委成立了工作组,在认真开展专项调研,多次组织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参考借鉴綦江等其他区县及湖北省、天津市等省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于2021年3月完成了《实施办法(初稿)》。
二是征求意见阶段。为确保《实施办法(试行)》可行落地,2021年3月29日,区教委通过党政网向区委编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13个区级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5条。与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一致的1条未吸收,其余4条意见均吸收后,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14日,通过万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全体市民意见,截至5月20日,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三是规范性文件审核阶段。2021年5月21日,区司法局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于5月25日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书》(〔2021〕第 2 号),明确该文件内容符合中央和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最后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内容概述
《实施办法(试行)》共19条,明确了各部门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治理成效。第一至二条为小区配套幼儿园界定范围及部门职责,第三至五条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第六至七条为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及方案审批,第八至十条为配套幼儿园建设、验收相关事项,第十一条为治理措施,第十二条至十五条为配套园移交及办园事项,第十六至十八条为配套园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为《实施办法(试行)》施行时间。
(二)重点条文说明
1.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实施办法(试行)》中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什么?
答:是指我区城镇规划区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移民安置)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3. 如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工作?
答: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对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
4.如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配套幼儿园与开发项目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139—2016)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管理规范规划建设。凡是存在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对小区首期住宅项目销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后期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5. 如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
区教委代表区政府接收、管理、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将幼儿园土地房屋无偿交付给区教委,并抓紧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与区教委核定的产权登记人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6.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如何办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委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7.移交后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何加强管理?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水电气和消防与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配套建设。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8.在配套幼儿园治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的违规违约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整改;对于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条文补充说明
分类处理小区配套园产权登记。对属于资本市场公开发债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资产进入公司报表并对外公告,若产权移交将造成公司资产缩水,影响未来融资,配建幼儿园可先行移交使用权,暂不移交产权。对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若由区教委直属公办园领办分园,建设单位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后,产权过户给事业法人单位;若由高校(部门)举办为公办园或者区教委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单位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后,产权过户给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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