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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府办《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

日期:2021-02-03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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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府办《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


《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万州府办发〔2019〕44号)在修订后,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万州府办发〔2021〕4号文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因新形势发生变化,审计部门投资审计职能转型,原财政评审管理规定中存在个别不适应现行政策的要求或表述。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区财政评审项目起点仍保持在200万元;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审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办法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强化了项目主管部门在评审中的责任,强调了建设单位接受评审中承担的主体责任。

3、取消了原跟踪评审的规定。

4、新增了财政评审作用、财政评审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实施、发现重大情况报告区政府等内容。

5、对审计转型后涉及审计的条款和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进行了调整。

6、《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修订后,框架结构由原六章三十条调整为六章二十九条。

三、修订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章总则,由六条调整为五条。

1、第二条(七)原“区政府要求财政评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修订为“区政府要求财政评审的其他项目”。

    2、新增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查(以下简称评审),是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业主主体责任的一种监督,是政府投资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3、原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整合修订为: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万州经开区财务局、渝东开发区、江南新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评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中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机构统称评审机构”和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4、原第三条评审起始额度和原第四条组织评审所需经费内容调整到第三章评审实施中。

(二)第二章评审类型与程序,由第七-十一条调整为第六-八条。

1、第六条由原评审类型中的第七-十条合并,取消了原跟踪评审等规定,修订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类型主要包括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简称“结、决算评审”),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为基础进行结算评审,以建设单位办理的竣工财务决算书为基础进行决算评审,按照相关要求在评审基础上进行绩效评价”。

2、新增第七条“财政评审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实施”。

3、第八条对原第十一条对评审程序作语句修订和次序调整。

(三)第三章评审实施,由第十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九-十五条。

1、第九条将原第三条修订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必审制。其中,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结算及其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评审中心组织评审;50万元-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备案。5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办法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已经审计机关出具结、决算审计检查结论或已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另进行财政评审”。

2、第十一条在原第十四条基础上,结、决算评审内容增加了项目的绩效情况。

3、第十四条将原第十七条“可以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复核或向评审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修订为:“可以向评审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4、第十五条将原第四条修改为“组织评审所需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或列入项目决算总投资”。

(四)第四章评审结果运用,由第十八-十九条调整为十六-十八条。

1、第十六条将原第十八条中“项目跟踪评审报告、决(结)算评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应作为相关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批复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结论应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修订为:“结、决算评审成果文件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调整项目结算和相关部门拨付资金、批复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2、新增第十七条“评审发现项目超概严重、审减率高或建设管理问题突出的,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评审情况报告区政府”。

(五)第五章评审管理与职责,由第二十-二十八条调整为十九-二十七条。

1、第十九条将原第二十条修订为:“区财政局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制定财政评审规章制度,发布财政评审操作规程与要求;(二)按照本规定职责分工,管理和开展2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财政评审工作,批复(批转)评审报告;(三)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2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四)分析运用评审结果”。

2、第二十条将原第二十一条修订为:“项目主管部门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一)根据本级或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财政性资金安排以及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审计机关或其他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审计、检查情况,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年度项目结、决算评审计划报送区财政局;(二)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评审计划组织开展所主管政府投资项目的结、决算评审工作;(三)按照评审计划,督促建设单位对办理竣工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及时申请区财政局评审,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对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结、决算评审及批复(批转),并抄送区财政局;(四)分析运用评审结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财政评审揭示的问题”。

3、第二十一条将原第二十二条修订为:“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一)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建设单位法人职责,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评审计划;(三)及时办理项目结、决算和申请评审;(四)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五)积极配合评审核实或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六)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情况及结论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反馈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应附相关佐证资料;(七)按照区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批转)的评审报告意见及处理决定,进行整改和执行,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4、第二十二条将原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政府投资项目应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修订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载明,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评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5、第二十三条将原第二十四条中“项目结算经内审审减超过5%或经财政评审总审减超过5%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内审和财政评审费用中相应的审减效益费,”修订为:“项目竣工结算经评审总审减率超过5%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评审费用中相应的费用”。

6、第二十七条将原第二十八条修订为:“评审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社会服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六)第六章附则,由第二十九-三十条调整为二十八-二十九条。

1、第二十九条将原第三十条修订为:“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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