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1008630031F/2021-00031 | [ 发文字号 ] | 万州府通〔2017〕7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万州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21-02-19 |
[ 成文日期 ] | 2017-11-01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万州府通〔2017〕7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减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止使用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我区城市规划区(包括建成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其范围为: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百安坝街道、沙河街道、双河口街道、钟鼓楼街道、陈家坝街道、周家坝街道、太白街道、五桥街道、龙都街道、高峰镇(高峰社区)、天城镇(塘坊社区、太平社区、诗仙社区)、高梁镇(高梁场社区、杨金社区)、新田镇(五新社区、五一社区)、九池乡(戴家岩社区)。
二、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按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排放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