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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531508W/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21-04-15 来源: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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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5-1.0

1总则

1.1制定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1.3.1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4个级别。

1)一般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个别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和渝东开发区(以下统一简称开发区)、镇乡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开发区、镇乡街道进行先期处置,并调度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调度多个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力量和资源联合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政府处置的紧急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非常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委、市政府处置的紧急事件。

1.3.2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本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4.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区、开发区和镇乡街道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1.4.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根据我区突发事件的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机制、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1.4.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开发区、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等七个部分组成。

1.6.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整体方案、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1.6.2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本区分别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个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的主要依据。本区4个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区政府救灾办、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牵头负责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经区政府应急办审核,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1.6.3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根据常发性突发事件和处置需要,本区分别编制54个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应急预案和7个保障应急预案,是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54个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应急预案和7个保障应急预案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经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区政府应急办审核,以区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上报备案,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1.6.4开发区、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本区3个开发区、52个镇乡街道的总体应急预案,是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和处置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依据。3个开发区、52个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开发区、镇乡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1.6.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企事业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负责编制,经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1.6.7现场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中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1.6.8本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企业、要害部门、高危行业(包括中央、市驻万机构和单位),村(社区)依据本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6.9凡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公布。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2.1.2区政府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2.1.3区政府应急委职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本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指挥应对工作;审定《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协调在万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驻万部队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报市政府请求支援;在发生和预测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负责全区年度突发事件的分析和总结。

2.2办事机构

2.2.1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承担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区政府应急委日常工作,同时挂重庆市万州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牌子。

2.2.2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区委、区政府值班工作;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开发区、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全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3区政府应急办建立区政府应急应战指挥平台,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平台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万州区人防应急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为区政府备份应急应战指挥平台。

2.2.4万州区人防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民防办,负责紧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110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局,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公众报警。 

2.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需要由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牵头部门或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有关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有关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开发区、镇乡街道开展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或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3.4信访维稳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重庆市万州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牵头部门或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舆情导控组、治安交通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负责人、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镇乡街道,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区政府协调处置。

2.5应急专家组

区政府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部门应急机构

各委、办、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发区、镇乡街道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本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7开发区应急机构

万州经开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渝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成立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指挥指导开发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处置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开发区经济安全、社会安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相关单位的关系;分析总结开发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8镇乡街道应急机构

各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9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开发区、镇乡街道的指挥。

2.10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业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汇交共享。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监测收集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4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区气象局、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负责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分析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研究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措施。

3.1.5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2.2发布预警信息。

1)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2)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及以上趋势的,应及时由区政府应急办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4)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由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受传递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6)区广播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社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1)发布本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急专家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级别等。

2)发布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后,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应急办、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转发预警信息,在采取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区政府在区气象局建立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区气象局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通信运营单位要建立快速、畅通的绿色通道,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堵塞、中断等故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高效、快速、及时、准确。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开发区、镇乡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政府(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镇乡街道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人员、外国人员或我区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区外事办(区商务局);涉台人员及事件,应同时通报区委统战部。

4.1.5区委区政府值班室要及时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情况,在接报10分钟内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将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6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具体地点、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7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政府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区外、市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应急办报区政府批准后,通报毗邻区县政府,并向市政府报告。

4.1.8信息安全。信息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4.1.9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事发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按照当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4区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

4.3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4.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增援的突发事件。

4.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级响应的;发生在高笋塘等主城街道、经开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地区和跨镇乡街道的突发事件;高笋塘等主城街道、经开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区政府调度区级力量和资源增援的突发事件。

4.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的;镇乡街道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区级部门增援的突发事件。

4.4指挥协调

4.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级响应。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区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关处置工作。 

4.4.2重大突发事件(级):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级响应。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区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负责相关处置工作。 

4.4.3较大突发事件(级):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级响应。分管区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由区专项指挥部和事发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处置工作。 

4.4.4一般突发事件(IV级):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级响应。由事发地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和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5处置措施

4.5.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3)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应急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

8)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监测,防治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2)请求区人武部、驻万部队、武警三支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

1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5)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有力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涉事部门和单位开展政策宣传、法制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

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响应升级

4.6.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区政府应急委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区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区人武部、驻万部队、武警三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3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到全区,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区控制能力,需要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6.4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需要宣布本区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报告。

4.7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

4.7.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发生在高笋塘等主城街道和经开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地区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立舆情导控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发生在其他镇乡街道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4.7.4现场指挥部应成立舆情导控组,设置新闻中心,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应急结束

4.8.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负责处置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级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负责处置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4.8.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5.1.1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

5.1.2区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5.1.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传染病等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5.1.4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5区交委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5.1.6区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5.1.7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1.8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区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跟踪审计。

5.1.9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区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

5.2.2区司法局主动依法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5.2.3区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5.2.4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5.2.5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5.2.6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赔付。

5.3调查评估

5.3.1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区政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特殊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建设定位,以区公安消防支队、武警三支队、预备役高炮四团、武警船艇支队三大队、武警水电八支队一大队、区公安干警、民兵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组建区、开发区和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区政府的统一指挥,承担本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及跨区域增援任务。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8+12”模式,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抗洪抢险、森林灭火、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抢险等8支专业应急救援队和1支应急救援综合保障队(包括:区医疗应急救护分队、区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区电力应急保障分队、区道路交通秩序应急保障分队、区水上交通秩序应急保障分队、区物资应急保障分队、区交通抢险保通和运输应急保障分队、区市政应急保障分队、区综合战勤保障分队、区气象应急服务分队、区环境应急服务分队、区地理信息应急服务分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领域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负责规划、确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规模和数量。

6.1.3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赋予的任务分片组建,统一使用。驻万部队、武警三支队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社会应急力量。加强以村(社区)、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采取措施,规范并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纳入区应急体系,随时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6.1.5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类应急队伍服从区政府应急委统一调度。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政府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区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应急办可代表区政府直接调用。 

6.2.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物资保障

6.3.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事先掌握应急物资产能、运力等有关信息,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

6.3.2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区食药监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区交委负责保障物资运输。

6.3.3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或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区政府应急办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3.4本区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区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其它地区和单位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政府应急委统一协调。

6.3.5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周边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3.6必要时,区政府应急委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本区应制定征用应急物资的补偿制度、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协调制度等。

6.4资金保障

6.4.1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算法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增加的支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

6.4.2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按规定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4.3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并报区政府同意,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6.4.4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及时拨款,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4.5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6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乡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5.2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伤害程度,采取分级救治的原则,及时采取医疗救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6.5.3区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在区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

6.6治安保障

6.6.1区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6.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属地公安部门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3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武警三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巡逻守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

6.6.4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7通信保障

6.7.1区经济信息委、区文化委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7.2由区信息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整合公安、医疗、气象、防汛、地震、环保、安监、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应急通信系统,构建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互联互通的综合应急信息交流平台。相关处置部门要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800兆无线指挥手持电台、卫星电话、手机双卡(GSMCDMA)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6.7.3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民防办参与,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政府应急应战指挥平台及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7.4以区公安局图像监控系统为主,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6.8交通运输保障

6.8.1由区交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和机场、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抢修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8.2区交委、区公路局、区城乡建委和区市政园林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8.3突发事件发生后, 区公安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9公共设施保障

6.9.1区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6.9.2区规划部门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要落实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9.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10气象服务保障

6.10.1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10.2区气象局负责组建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专业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牵头组建区气象应急服务分队并开展专业培训,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11科技支撑

6.11.1区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1.2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民防办、区信息中心配合,建设维护区政府应急应战指挥平台,完善指挥平台的系统和功能,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6.11.3区政府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针对本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技术装备配备计划,借鉴其他区县的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工作,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开展适应本区实际的救援技术和装备研制工作。

6.12法制保障

6.12.1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6.12.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及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工作要求。

6.12.3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镇乡(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1.2区级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预防森林火灾、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本区易发突发事件应急基本知识的教育。区教委组织全区中小学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7.2.1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2.3团区委会同区政府应急办、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2.4充分依托区公安消防训练基地,加强区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必备的综合救援基础设施,配备必需的救援装备器材,逐步建立集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和综合演练于一体的培训基地。

7.3应急演练

7.3.1各开发区、镇乡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或军地联合,针对特定灾种及衍生灾害,每2年至少组织1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急行动联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

8.1.2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开发区、镇乡街道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反应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开发区、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开发区、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8.2.2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8.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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