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162B/2023-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信用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发布日期 ]
2023-10-08
万州区已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

万州区已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领域) |
监管对象 | 激励措施 | 惩戒措施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粮油收购监管 | 粮油收购企业 | 1. 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2. 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 | 1. 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2. 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 |
2 | 区交通局 | 道路运输 | 在本市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运和危险货运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共交通经营者(含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旅客运输站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 对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被交通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除外),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财政性资金补助(补贴)、试点新项目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 | 最近一次考评结果为B级以下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不得推荐或者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先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等荣誉称号。 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 将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进行信用约谈。 |
3 | 区交通局 | 公路建设市场 | 从业单位,包括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含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 | / | 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
4 | 区交通局 |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 | 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主体(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具体激励和惩戒措施按照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具体激励和惩戒措施按照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5 | 区交通局 |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 | 从事公路养护的运营公司、咨询(含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 1.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合同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2. 在开展政府采购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3.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4. 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5. 在“信用交通•重庆”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 在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
6 | 区交通局 | 水上交通 |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港口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 |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 |
7 | 区交通局 |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 从事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审查咨询的其他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 | / | 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
8 | 区人力社保局 | 企业劳动保障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 | 对评为A级的企业,除有举报投诉外,原则上不纳入本年度主动巡查范围。 | 对评为C级的企业,应当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有关违法行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自觉守法。同时,将其列入本年度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和培训对象,纳入主动巡查和专项检查范围,实行动态监管。对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
9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护人员执业 | 注册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开展行政审批、科研及有关项目安排、人才项目评审、职称申报聘任、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工作时,依法依规应用医护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措施。医疗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医护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人才项目评审、职称申报聘任、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 / |
10 | 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 | 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 对“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以下措施:1. 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2.将“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3.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 对“信用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以下措施:1. 约谈;2. 同一信用主体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3. 将“信用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4.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
11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勘察设计行业 | 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管理,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和适度抽检频次。 |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在资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
1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 | 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 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企业及人员,可以作为政策试点、媒介推荐、项目扶持、评优评先等活动的优先推荐对象。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和较低的抽查频次。 | 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屏蔽企业信息12个月,在管理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得作为评优评先等活动的推荐对象;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的抽查频次。屏蔽期满,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解除屏蔽。 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企业应立即撤销其在建项目的相应职务,企业应在30天内另行委派相关人员。 |
13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房地产开发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在两金监管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 / |
14 | 区科技局 | 科技计划项目 |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 / | 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实施黑名单”管理,5年内不能申报区级科研项目。 |
15 | 区统计局 | 企业统计 | 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 / |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 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 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 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 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 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 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 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 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 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 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 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 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 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 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 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 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 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 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 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 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 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 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 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 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 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 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 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 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 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 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 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
16 | 区统计局 | 从业人员统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2.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 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 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 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 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 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 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 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七)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 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 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十九)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 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 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 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 资格。 (二十一)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 查对象。 (二十二)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三)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四)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 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五)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 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六)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 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七)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的参考。 (二十八)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二十九)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 跨境融资业务时作审慎性参考。 (三十)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 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一)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 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 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二)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三)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 (三十四)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 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六)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 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 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七)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 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 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三十八)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 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 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三十九)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 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 的参考。 (四十)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 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 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 |
17 | 区生态环境局 | 企业环境 |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 |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双随机执法抽查频次,在环境日常监管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取消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单位,建议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
18 | 区文化旅游委 | 文化和旅游市场 |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 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 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19 | 万州区税务局 | 纳税 |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20 | 区水利局 | 水利建设市场 | 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1.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2. 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3. 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4. 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5. 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相关资质;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 2. 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 3. 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 4. 不得作为水利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5. 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不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已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6. 不得被评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7. 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8. 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水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9. 依法限制水利建设市场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10. 依法限制取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等相关执业资格; 1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
21 | 区应急局 | 安全生产领域 |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 / | 1.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
22 | 万州烟草专卖局 | 烟草行业 | 严重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 | / | 1.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罚; 2. 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 撤销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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