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1〕14号)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效能,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强化责任,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主办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协办部门。
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具体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竣工验收阶段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出件,全程网办;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具体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区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区住建服务中心)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前需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建设单位在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能效测评。
2.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综合窗口查验):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如幼儿园);(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7.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已完成。(立项用地、工程规划阶段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按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申报。实行联合验收事项“一口受理”,由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2.项目受理。综合窗口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必要时,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综合窗口受理后,推送至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及时查收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中需选择性办理的事项,同样实行综合窗口“一口受理”,由综合窗口按责转办,相关验收部门按规定限时办结。
3.审批办理。综合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本办法第十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
4.统一出件。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并形成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原竣工验收备案证,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自竣工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支队、重庆市万州区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建管〔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
2.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反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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