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工业园区税收征管范围和收入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4〕90号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万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区委、区政府《万州工业园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区委办公室会议纪要[2004]第5期)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工业园区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03]101号)精神,现就工业园区税收征管范围和收入界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园区的税收征收机关为万州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凡新入驻工业园区天子园、盐气化工园以及区委、区政府明确由工业园区管理但未布局在园区的企业的税收,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管。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原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持原税收征管办法不变。
三、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征管,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由区级税收征收机关征管。
四、工业园区以外的建筑安装、房地产施工企业(不分企业登记注册地)到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产生的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管。
五、外来投资企业以合作、联营、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入驻工业园区的,如涉及区本级原有老企业,新企业的税收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征管,实行区本级与工业园区基数加增长的分成办法,基数和增长分成比例由区财政局根据万州府发[2003]101号的规定另行确定。属区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工业园区上解区本级财政。
六、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凡由工业园区从区外引进、纳入工业园区管理的企业的税收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留给工业园区;区本级从区外引进、纳入工业园区管理的企业的税收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管,2010年后,其税收与区本级实行共享,按五五比例分成;属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从区外引进、纳入工业园区管理的企业的税收由工业园区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管,其税收收入实行共享,按四六比例分成,即工业园区40%,开发区60%,年终由区财政调库分割。
七、为了进一步推进大城市建设和加快基础教育发展步伐,工业园区每年度入库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区本级收入,用于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八、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区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和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工业园区财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管。按现行政策规定,除上缴中央和市级以外的部分,全部留给工业园区。按区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由工业园区缴纳的、不由工业园区征管的税费,除上缴中央和市级以外的部分,全部返还工业园区。
九、工业园区外来企业的优惠政策由工业园区统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税收成本。
十、工业园区的财政收入计划实行单列考核,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确定。
二OO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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