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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职能:
(一)原区安办、经委等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原区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职业培训职能。
(三)原区劳动局承担的(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涉及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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