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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万州经开区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4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1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经开区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各入园企业:
《万州经开区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1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万州经开区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入园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和经开区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在万州主城内无住房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提高租赁住房资源使用效率,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是指经开区管理的符合本暂行办法租赁条件的租赁住房,不含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和移交给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公租房。
第三条 职能职责
(一)经开区财务局,负责制定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
(二)经开区经发局和经开区投促局、三峡保税公司,负责配合租赁住房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三)万州经开集团(或其指定子公司),负责租赁住房出租的审核审批,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制定租赁住房租金和物管费收费标准。
(四)经开物业公司,负责签订租赁住房租赁和物业管理合同,负责收取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负责统计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情况,负责租赁住房实际居住人核查工作并建立档案。
第二章 租赁申请
第四条 租赁对象。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为经开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经开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含经开区代管镇街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租赁条件
(一)入园企业用于解决在万州主城内本人无房员工的集体宿舍、倒班房和临时周转住房。
(二)经开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用于解决在万州主城内无房新就业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临时周转住房(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因特殊情况需求的单位用房。
第六条 申请资料。经开区入园企业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以单位名义向万州经开集团(或其指定子公司)提交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供实际居住人花名册(注明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情况、无住房证明。特殊情况需承租租赁住房的单位必须提供管委会批准依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需提交原件,属证件、合同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应对申请租赁住房事项作出承诺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租赁审核
第七条 租赁申请审核。万州经开集团(或其指定子公司)对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单位是否属于经开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或经开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实际居住人员是否属于申请单位的职工、申请房屋套数与单位职工总数比例是否合理等情况。
第八条 租赁确认。万州经开集团(或其指定子公司)对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签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单位所在区域本着便于管理、就近入住、优先急用的原则予以分配租赁住房,并下达租赁确认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合同签订。申请单位应在领取租赁确认通知书10日内持租赁确认通知书和实际居住人信息表,与经开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条 退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退回租赁房屋。
(一)承租单位不再需要租赁住房的;
(二)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租赁住房资格的;
(三)改变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损坏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四)无正当理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转租、出借租赁住房或以租赁住房牟取利益的;
(六)拖欠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管理
(一)承租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负责租赁住房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对集体宿舍居住人员变化信息及时更新报送经开物业公司备案,对倒班房和临时周转住房居住人员退出的租赁住房应及时退还经开物业公司,对不符合居住条件人员应及时清退并将房屋退还经开物业公司。
(二)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不得转租或出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承租单位或实际居住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对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承租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五)承租单位负责房屋使用和居住人的安全管理,对承租期间发生的房屋使用和居住人安全事故负责。
(六)万州经开集团(或其指定子公司)及经开物业公司对租赁住房居住人员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加强与当地社区、派出所的协同配合,定期对承租单位提供的租赁住房居住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租赁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收回,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开区财务局对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居住人合法权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转租、出借、非法牟利等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承租单位应退回但拒不退回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建立负面清单机制,对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拒绝退回租赁住房及非法牟利等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申报各级专项政策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移交给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公租房管理按照万州区相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经开区财务局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