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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40520F/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长岭府发【2022】8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长岭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岭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2-29 来源:万州区长岭镇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岭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岭府发〔202287


消安办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岭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人民政府

20221229


万州区长岭镇电动车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万州安委2022156)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辖区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全面提升电动车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该项专项整治时间为20221214日至2023930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1214日至20221219制定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宣传排摸阶段20221220日至2023119日,进行全面宣传发动和摸排起底一是召开会议、张贴通告、悬挂横幅、赶场天面对面等形式,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声势;对辖区居民小区、楼栋,单位、场镇等场所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分单位、分区域整理花名册,并按时上报排摸起底数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120日至2023831结合春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车问题,遏制电气火灾多发势头。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391日至2023930,针对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电动车火灾防范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电动销售、停放和充电的管理,落实电动车火灾防范措施,发现并消除动态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推动技防措施落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广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电动车火灾防范意识。

三、总体要求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刻反思和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以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电动车消防安全监管,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执法等手段,集中整治和消除电动车各类火灾隐患,切实维护全镇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组织领导

成立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五、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响滩社区梨花路社区、长岭岗社区、青石社区、凉水村的电动车销售点、高层地下建筑、农贸市场、临街商铺、企事业单位及宿舍、居民住宅楼、新农村居民点、以及外卖、快递等停放电动车较多并提供充电设施的单位和场所

(二)整治内容及重点:违法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建筑内部特别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违规私拉电线和乱装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未按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车充电设施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物业管理单位不落实日常管理、巡查检查制度等突出问题。

、整治措施

(一)规范停车充电场所建设。电动车充停场所要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鼓励在地上独立设置充停场所,或附设在建筑一层内。当独立设置时,充停场所要与建筑保持6米以上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当设置在敞开式架空层内,充停场所不得正对安全出口、楼梯间;当附设在建筑内部,应采取防火分隔等消防技术措施,且应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的常开式乙级防火门。

(二)强化消防设施配备。集中充停场所要按照消防标准,配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安装电气线路保护装置;地下充停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的常开式乙级防火门,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一律不得停放充电

(三)严格停安全管理。相关村(居)要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检查。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落实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全面清理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

(四)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居民住宅区和流动人口集中区域,面对面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安全常识,协调媒体积极报道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案例、讲解安全常识,集中曝光一些拒不整改的居民小区、违法行为人和物业企业,唤醒群众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意识。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消安办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整治是防范群死群伤亡人火灾的重要抓手之一。要清醒认识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要定期分析研判,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消安办成员单位要对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切实将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严格督导问责。镇纪委将定期通报各行政村、各单位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并报送镇主要领导。对工作滞后、推进乏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万州区长岭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附件


万州区长岭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胡 镇 长

副组长:蒋 锐 副书记

周天才 人武部长、副镇长

王中山 统战委员、副镇长

张匀彦 纪委书记

向江丽 宣传委员、副镇长

张 琪 组织委员、副镇长

张小勇 副镇长

成 员:党政办、应急办、财政办、规环办、社事办、平安办、党群办、经发办、文服中心、农服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派出所、白羊公巡队、长岭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各村(居)主要负责人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办,由应急办主任李晓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导检查等日常事务,应急办其他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协助工作。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4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9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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