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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459977/2022-00010
[ 发文字号 ] 天城办发〔2022〕1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天城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天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1-18 来源:万州区天城街道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天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城办发〔20221

各村、社区,各办、所、中心、大队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降低事故危害和损失,现将《天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办事处

20221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万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

1. 特别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损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 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内2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本区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街道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街道办事处主任

组长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农业农村

成  员:  党政办主任、应急办主任经发办主任财政办主任民政和社事办主任平安建设办主任规建环保办主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综合执法大队长,天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天城派出所所长天城司法所所长天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各村居书记。

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街道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应急办,由应急办主任兼护街道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 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 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4. 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问题;

5. 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上报等。

  6. 负责全街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7. 组织建立和管理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

  8. 贯彻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9. 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10. 组织编制和修订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 汇总事故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安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12. 完成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

  1.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2. 人员救治组:由天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 应急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4. 警戒保卫组:天城派出所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事故调查组、人员救治组、善后处理组开展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及有关协调工作的开展。

  5. 善后处理组:由应急办、平安办牵头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值班室、区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职能单位职责:

  1. 党政办负责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2. 财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3.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处理;负责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4. 应急办经发办负责配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5. 天城派出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及公共安全等工作,配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6. 天城市场监管所负责配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7.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协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8.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农产品、动物和水产品等质量安全事故调查,配合上级部门,依法开展对农产品、动物引起的食品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9. 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信息和动态,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加大对农村50人以上家庭宴席的检查力度,落实好备案、登记、上报制度;加强对农副产品的安全监管农村副食商店的监管。要选定一名专兼职人员和村(社区)卫生室负责人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区食安委报告。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街道有关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由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四、预案的启动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警戒保卫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可向区卫生局、区食安委、区疾控中心请求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应当服从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食安委。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

(六)街道办事处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五、预案的终止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食安委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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