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新乡府发〔2024〕53号
各办站所中心,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特此制定《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四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镇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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