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田府发〔2021〕21号

各村(社区),各办、所、中心: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新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及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镇范围内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社级(原生产队)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接受本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责(业务)范围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服务集体成员等。镇 经发办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应当及时到区农业农村委登记赋码。登记管理应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19〕86号)执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刻章、税务登记等手续。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过程中不收取费用。镇经发办负责登记赋码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指导和监督;党群办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发挥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作用;财政办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镇经发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发展、管理、考核、业务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镇财政办负责全体村民出资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委托代理记账工作,培训农村财务人员。

第九条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一步厘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实行村级集体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且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成员(代表)大会应当由本组织的成员(代表)2/3以上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等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有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民委员会会计核算账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开建账,未分账核算的从2021年1月1日起分开。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源、可转化为经营性的资产和资金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后,村民委员会账套只核算其日常运行工作经费收支、社会事业经费收支事项。村民委员会使用的办公设施和管理的公益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村民委员会不再负责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在建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台账,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资金)以股权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确股到人,颁证到户,实行静态管理。村民小组与社(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须分开建账,参照执行,同步推进。

推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含村、社两级)会计核算工作原则上全部委托给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并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规范财务管理和及时准确会计核算。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由镇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从社会上聘用会计专业人员担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工作统一使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提供的“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会计由镇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的专业人员兼任,出纳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兼任,现金和银行账户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镇经发办、财政办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确实需要通过现金结算的,单笔交易在1000元以内,经理事长同意,可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等额的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上级另有规定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会计与集体经济出纳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和现金余额进行对账。镇经发办应定期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自制凭证应注明款项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标注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需经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经发办审核,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万州农改〔2020〕2号)文件制定实施办法予以落实。组集体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控股或者参股联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及时向成员进行公开。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价,结果向成员公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营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交由镇经发办对方案审核评估,通过不动产交易中心平台,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资产份额,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印鉴。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报镇经发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设计、预算),报镇农业服务、规环、应急、文化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办、所、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镇经发办审核“一事一议”程序及资金使用方向合理性,由镇政府下达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批复后,按照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实施单位并签订合同,督促实施单位购买保险。项目实施完毕,由镇项目监督小组开展验收,按照验收结论结算项目费用(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价决算,结算金额以三方评估机构审价决算的金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账及会计账务。

第二十三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不能直接用于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撤销时等情形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实无法评估的,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商议资产价格。资产评估(商议)的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并报镇经发办备案。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范围: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租金、拍卖等上缴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等;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性补助收入;地票资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助、捐赠款等;各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资金利息收入;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范围:

集体经营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管理人员报酬支出;土地补偿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实行票据专用专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和个人(含内部成员或组织)钱物必须出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支付钱物必须向对方索取有效票据。镇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票据领销存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由出纳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缴存,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各项支出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并有原始附件方可报账。

第三十一条 严格区分村“两委”行政收支与集体经营性收支。镇、区级部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均列入村级公务活动范围。

第三十二条 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部门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宴请、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确因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和招商需要,可以按照工作餐标准产生接待费用,全年接待费用不能超过年经营收入的5‰。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各种补贴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职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可以发放出差补助;标准和程序由理事会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情况,形成理事会决议,报镇经发办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经理事长审批,经监事长审核后,方可入账。严禁将一笔交易分割成多笔交易进行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资产资源经营、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及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须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须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涉农惠农资金、项目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等,其使用须经安排资金的镇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事前审批同意后,再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签列支,实际支出名目要与审批名目一致。镇财政办统一印制《新田镇财政性资金使用审批单》,此《审批单》与原始凭证一并入账。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各专项资金管理。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或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均应拨入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为由,借村集体银行账户过渡,套取国家集体资金;各种地票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属于村(组)集体的部分应以转账形式拨入账户,属于农户个人的部分应转账到个人;各种项目款项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由会计、出纳、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财产清查组,按规定清查盘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核对有关账目并公开,确保资金资产资源账实相符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

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还可以再在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载体上发布)。

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及偿还等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每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15日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有权知晓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有权查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申请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镇政府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考核、任免依据;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全年经营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合担任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财务检查制度。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落实。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政府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理事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