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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365971535/2022-00008
[ 发文字号 ] 武陵府发〔2022〕2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武陵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08-26 来源:万州区武陵镇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通知


武陵府发〔202225


各村(社区)、办站所中心:

为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指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高龄津贴(长寿老人)对象、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对象、一次性计生奖扶对象、计生奖扶(特扶)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动态管理要求

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不定期核查方式对新申请以及正在享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一)定期核查

1.城乡低保对象核查

各村(社区)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一是定期复核。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二是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镇社保所书面提出续保申请。三是调查核实。每月对在册低保家庭的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动态掌握在校生的就读情况,重病人员病情变化等信息。四是定期公示。每月10日前对在册低保家庭成员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2.特困供养对象核查

每年开展一次特困供养对象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是否健在、家庭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低保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情况。

3.高龄津贴(长寿老人)核查

每半年开展一次高龄津贴老人入户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健在;申请人户籍是否迁出辖区;高龄津贴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漏报、瞒报、重报现象。

4.残疾人两项补贴核查

每年4月开展在享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按照“信息比对、审查资料、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包括:残疾人是否健在;户籍是否外迁;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否已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等级是否有变更;是否存在以假残疾证骗取补贴;在册对象是否享受特困待遇、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否享受失能老人待遇;是否做到“应享未享,应退未退”;是否存在漏报、瞒报、重报现象等。

5.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资金核查

每年4月份开展一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资金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未退”,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申请人是否已超过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是否在读,是否已提供在读证明;生活保障资金是否用于申请人本人生活开支等。

6.高龄失能补贴核查

每季度开展一次高龄失能补贴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健在;申请人户籍是否迁出辖区;高龄失能补贴贴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补贴对象是否已退出低保、特困;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对象残疾证是否变更、冻结、注销;是否做到“应享未享,应退未退”;是否存在漏报、瞒报、重报现象。

7.计生奖励扶助和计生特别扶助

每年12月份开展一次计生奖励扶助和计生特别扶助核查工作。核查重点:每年21日前死亡的奖、特扶人员、以及已经享受城镇养老保险人员进行审核,对死亡、户籍变动和已享受城镇养老保险人员退出奖、特扶系统,不再享受奖、特扶金。

(二)不定期抽查

镇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在享民政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员变动和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并办理减发、停发或增发手续。

(三)定期报告

村(社区)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实行月报制度。一是社会救助对象死亡后一天内在工作群上报《武陵镇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月报表》(附件1)电子档;二是每月25日前向所属对象主管科室报送《武陵镇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月报表》纸质件,纸质件需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当月无死亡的村(社区)实行“零报告”制度;三是各类社会救助对象核实结果在核实期结束后两天内以自查报告的形式报送到对应的主管科室。

三、停止享受民政救助或保障资金的其他情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4.有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5.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6.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7.外嫁或死亡的。

(二)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从次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应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津贴。

1.死亡;

2.音讯全无超过6个月;

3.户籍迁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残疾补贴资格:

1.残疾人死亡的;

2.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已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3.领取了因公致残(指工伤致残享受工伤待遇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补贴的;

4.以假残疾证骗取补贴的。

四、监督问责

村(社区)经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村(社区)不如实开展核查,不按要求上报核查情况,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死亡保”等问题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村(社区)在初审中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未做到“应享尽享”的;

(三)明知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被救助对象已经死亡不及时上报并且仍发放救助金,未做到“应退未退”的;

(四)以各种名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他人非法获得各种救助待遇,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挪用、挤占、私分以及贪污救助资金,干扰破坏国家救助政策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规范化是一项良心工程,也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有效措施。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本村(社区)社会救助规范化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夯实各方责任。各村(社区)负责收集完善所管辖区域的救助申请、受理入户、群众评议、公示等过程的组织和资料,严格履行低保申请、特困供养、高龄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的初审制度;对增发、减发或停发等日常动态管理的核查、监督、统计报告;镇民政和社事办、社保所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收集保管好各村(社区)报送的《武陵镇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月报表》,及时做好各类补助资金调整、停发等事项;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建立长效机制。由于社会救助的动态性,村(社区)需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有序开展低保、特困等动态化管理,及时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犯,真正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维护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


附件:武陵镇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月报表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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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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