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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0T74508H/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铁峰府发〔2023〕6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铁峰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铁峰乡村(居)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日期:2023-05-29 来源:万州区铁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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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铁峰乡村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铁峰府发〔202366



各村、各科室

根据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村财乡代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财办发〔201917号),结合我乡村居财务管理的实际,特别是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农业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区委农办〔202122号)精神,对村级运转经费和涉农项目资金分离监督管理以来的工作实际及我乡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纪委关于加强村(社区)“三资”监管的纪律检查建议(万州纪202311号)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的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铁峰乡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已经乡政府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

                                                                       2023524

     

    (此件公开发布

铁峰乡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乡村(居)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村(居)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村财乡代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财办发〔201917号)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农业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区委农办〔202122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和我乡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中心(以下简称村财代理中心)。

第三条  村(居)主任为村(居)委民委会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村(居)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村(居)负责民主理财和村财代理中心负责核算的双重管理制度(简称“双代管”)。

第五条  村(居)委会根据本制度,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证财务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管理

第六条 乡在财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内设村财代理中心和村(居)联合专业合作社财务代理中心,履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职责。在保证村级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与村财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我乡统一雕刻印章村(居)财务专用章、村(居)联合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村财代理中心印章,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缴销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村财代理中心职责:按村单独建账,及时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反馈相关情况;督促村(居)报账员按时报账做账;认真审核原始收支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应当退回补充完善;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办理。

乡财政办应对村(居)及联合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或审计。村(居)换届前或者村(居)主要领导离任,乡财政办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报账员职责:每村(居)设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居)财务收支日常登记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其主要负责是:(一)收集村(居)发生的收支凭证,及时到乡村财代理中心报账;(二)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所收集的发票进行审验,严格把关;(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办理和保管工作,并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四)按时进行现金盘点,并将盘点情况书面报告会计。每年至少与债(权)务人核对一次债(权)务,做到债(权)务准确无误;(五)本村(居)财务公开工作;(六)本村(居)财务票据的领取、管理;(七)草拟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分配方案;(八)登记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固定资产;(九)收集、整理、归集各类合同、文书及财务档案资料。村(居)报账员由村(居)委会推荐,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财代理中心备案。村(居)报账员应接受乡村财代理中心业务培训和指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任务,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财代理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预算调整与追加按相同程序办理。

第九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要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     财务计划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要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村财代理中心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指导性服务,发现偏离预算,及时提出建议并帮助整改。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村财代理中心根据该年各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各村(居)的预决算归入财政办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次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农经法规政策熟悉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情况,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经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保证本村(居)的财务活动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运行,并体现村(居)民的意愿,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检查现金、存款、物资的库存情况,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财务问题。

(二)参与制定村(居)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审核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审查通过小额计划外开支事项。

(四)监督固定资产的处置、产品物资的报损、应收款项坏账的核销。

(五)参与重大财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六)检查会计资料。

(七)审核村(居)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村(居)上月的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认,并以财务公开的形式公布。未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代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九)参与财务公开的实施,对财务公开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十)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后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农经、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财务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超计划范围和标准的大额开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二)土地承包、四荒拍卖、村(居)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重大事项。

(三)村(居)集体建设项目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四)原值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包括合计金额在3000元以上一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收账款的坏账核销、产品物资的报损。

(五)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经济和福利活动中的主要事项,村(居)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一事一议资金等涉农奖励补贴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开发资金、水库移民资金等使用情况;(二)财务情况:村(居)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使用情况;团体、个人捐赠物使用情况;(三)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村(居)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干部待遇,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四)村(居)每月财务收支情况;(五)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一)村财代理中心在每月10日前做好各村(居)财务账,以确保村(居)财务能按时公开。(二)村(居)报账员和会计员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拟定财务公开的内容,送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统一打印4(张贴、村(居)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留存各1)(三)财务公开的内容应由村(居)报账员、会计员、财务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定期公开,每月公开1次,对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项一般在年末进行。对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开。但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并以会议、明白纸、明白卡等形式为补充。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的懂,一目了然。村(居)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公开信息反馈:村财务公开后,村财务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接待村民对有关事项的询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和答复。对1/3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真实的公开内容,村(居)党支部会要对有关事项及金额进行核实后重新张榜公示。

第五章 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联合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审批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联合专业合作社所有收支必须入账,严禁截留收入搞账外开支,不得坐支、隐瞒和挪用各项收入。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符合制度规定,且有真实的单据作为凭证,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账。

第二十三条 收入管理。村(居)各项收入,由报账员负责管理,收据由报账员开具。现金收入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存入代理中心指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单及现金收据交代理中心作收入记账凭据。

第二十四条 村(居)的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一)村(居)直接经营项目的收入;

(二)村(居)所有的土地、房屋、塘库、林木、村办企业等各种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等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

(六)变卖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外来投资;

(八)对外投资收益;

(九)捐赠收入和救济款项、物资;

(十)工作经费、协调费、赞助费等收入;

(十一)机动地归村(居)所有的粮食直接补贴等财政性补助资金;

(十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支出审批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及联合专业合作社的所有开支必须在预算方案的基础限额内审批。所有支出必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按本办法审批。大额的开支项目(2000元以上)必须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开支。

1.支出审批额度。单笔支出(不含指定性的民政、拆迁等代收代付资金)500元内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报销。500元(含)至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支出由支书、主任共同审签。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经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査同意,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村级财务负责人方可签字报销。

2.工作经费支出报乡政府审批规定。由村居自行支配的所有经费包括专项工作经费支出(含乡财政拨付资金、村居自筹资金),执行驻村领导审批制,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乡长不审签。有特别规定的工作经费按规定执行审签,如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党费等按规定执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即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初审,村(居)支书、主任审签后,交经财政办主任复审、驻村领导审批后予以报账。

3.项目支出(含联合专业合作社)报乡政府审批规定。村居项目支出执行分管领导审批制,驻村领导不审批。即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初审,村(居)支书、主任审签,经财政办主任复审、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乡长审批后予以报账。联合专业合作社按照理事长、监事长初审、经办科室负责人、财政办负责人复审、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乡长逐级审批后予以报账。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联合专业合作社不得将重大项目或大额开支拆小分零,规避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居)及联合专业合作社支出项目包括:

(一)经营项目的生产支出、管理开支和投资者分红。

(二)干部报酬、五保户生活补贴、管理费支出。

(三)生产、公益设施及项目建设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四)对外投资。

(五)发放救济款、物。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联合专业合作社财务事项发生时,所有报销票据,都必须是合法、内容齐全的原始票据,并注明时间、用途,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报账员交会计人员审核后记账。对于票据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票据,村报账员应当拒绝报账,会计拒绝入账。村(居)主任和村书记不得保管任何收支票据和钱款,村(居)主任和村书记的开支必须有1名以上村干部参加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性办公经费、小额务工费、紧急抢险救灾等支出外,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打卡支付。个人领取较大金额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领款单据必须加盖领款人手印。

第三十条 村(居)日常开支实行现金借款(最高限额1000元)备用制。现金借款审批单由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报账员签字后交代理中心审核,上报驻村领导审签后方可借用现金,在2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票据审批报销后归还现金借款。

第三十一条 乡政府各科室如需向村(居)安排款项,在提请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财政办统一拨付到村(居)委会银行账户。禁止各科室擅自安排、许诺或向村(居)干部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村(居)集体资金。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末,由村报账员将审批后的票据交村财代理中心报账。对符合报账要求的,由村报账员与会计填制好交接清单。会计应每月对村财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中心和报账员有权利和责任对村(居)的每一笔开支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突破审批权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的凭证或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不得报销,不得入账核算,由经办人自行负责按代理中心要求规范支出票据和支出行为。

第六章 村级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居)委会要严格执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保管、领用和定期盘点清查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各项资产的管理责任均要落实到人,以保证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村(居)集体资产和经营项目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的,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处置集体资产。原值3000元以上的资产,在提交村(居)监督委员会讨论前先报代理中心审查同意,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在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前报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和财政办审查同意,形成的合同要报代理中心一份。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居)集体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村报账员管理。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支付到村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村(居)应做到应收尽收,取得的所有经营收入、补助收入等必须及时全额缴入银行账户。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九不准”原则,即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垫支、不准擅自出借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违规列支招待费。

第三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票据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颁布<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农合经发〔20072号)文件执行。除使用财政、税务专用票据外,其他面向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收支必须使用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监印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统一由村财代理中心的会计人员到区农业经营管理站按实际需要领取。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存、销登记制度,建立专用票据使用台账,包括领用日期、票据名称、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作废份数、票据金额及核销事项等。实行销旧换新,并将票据存根交村财代理中心销号,及时归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凡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要建立资产管理卡,落实专人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承包、使用权拍卖、变卖、报废都要经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随意出租或出借,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条 村财代理中心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严禁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开支,非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准新增债务。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总额、构成、用途、债权清收方案、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要定期、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偿。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村民委员会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无法追回,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如以后有偿付能力,仍需进行催收(账销案存)。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 按照相关规定由其赔偿。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四十四条 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外,村民委员会严禁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为单位、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确需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可采取收欠还债、拍卖还债、化转债务、核销减债等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已经形成的债务。

第四十七条 我乡要密切监测村民委员会的债务动态,建立健全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监测和评估债务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居)委会为改善生产经营和生活条件新建各种基础设施、购置设备,要本着“合规合法、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决策,合理开支。

第四十九条 每个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经村(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建设规划,并取得合法手续。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农村筹资筹劳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十一条 除由上级财政拨款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外,所有项目收支都要纳入会计核算。由上级财政拨款实行报账制的项目也要设置登记簿对项目收支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项目(包括实行报账制的项目)的开支情况,村(居)委会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应分阶段公开。

第九章  票据及财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居)的收入视收入来源性质应使用税务、财政监制的发票,以及区农业局统一印制的《万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凭证》,禁止白条收款。

第五十四条  各种支出应取得相应票据:

(一)纳税应取得税票。

(二)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购买商品物资和支付劳务费用,应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四)差旅费应取得使用相应交通工具的费用票据、住宿票据、餐饮票据,以及出差文件等相关资料。差旅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万州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万州财行发〔201418号)制定的标准。

(五)接待费应取得餐饮发票和与接待有关的文件等相关资料。接待严格限制陪餐人数和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六)向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物资,支付服务费用,应取得区农业局统一印制的《万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凭证》。

(七)支付干部报酬、务工费、救灾救济补助、培训会议补贴等使用的领款(发放)明细表、惠农资金“一卡通”支付明细表、《万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付款凭证》、相关文件等

第五十五条  票据使用要书写工整、规范,要素填写完整。项目款付款凭证应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承包合同、验收报告(表)、审计报告、项目施工前中后图片等关键资料,大额劳务费用支出凭证应包括用工记录或工程结算清单。

第五十六条  报账员向代理中心会计交存款收入时,同时将收款凭证记账联交代理中心会计。支出报账时,报账员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交代理中心会计,同时取回借款审批单。代理中心会计向报账员出具收入及支出单据移交清单。

第五十七条  村(居)组长上交收入款项时,同时将收款凭证存根联和记账联交报账员。支出报账时,组长将已审批的规范支出凭证交报账员,同时取回借款凭据。报账员向组长出具收入及支出单据移交清单。

第五十八条  报账员最迟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末尚未上交的村(居)的收支单据整理移交给代理中心会计。

第五十九条  不涉及现金、存款收支的财务资料,由报账员直接移交代理中心会计,并填写移交清单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条  代理中心会计要及时将村(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账务有关的对账单、交接单、项目建设资料等财务资料,按有关规定分类、分村(居)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分类登记保管。

第六十一条  查阅或调用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经代理中心负责人同意,重要的会计资料,还需乡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调用。代理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第六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资料销毁程序。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经登记造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居)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部委托村财代理中心统一完成。代理中心会计负责各村(居)总账及明细核算、形成财务报表、提供村(居)财务公开的相关表格及资料、保管会计档案、接受账目查询和财务审计等各项会计工作。

第六十四条  代理中心会计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要到项,应收、应付款项的核算应到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代理中心每月做一次账,并于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村(居)的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报表并整理出村(居)财务公开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第六十六条  代理中心应了解各村(居)的经营管理活动,帮助制定财务计划,指导和监督村(居)的财务活动,促进村(居)财务管理规范化。

第六十七条  代理中心要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每月末要与报账员对现金、存款进行账实核对。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凡给村民委员会在经济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严重违纪违规的问题,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支费用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三)不接受审计的;

(四)越权审批费用开支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六)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擅自决定重大财务事项的;

(七)不将现金按规定交存的;

(八)非财务人员管理现金或经管票据的;

(九)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入账的;

(十)遗失或毁损票据的;

(十一)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和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

(十二)剥夺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村出纳员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和提供经济担保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级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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