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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11685237E/2022-00006
[ 发文字号 ] 万州太白办发〔2022〕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太白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1-20 来源:万州区太白街道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州太白办发〔2022〕7号

各村、社区,相关科室:

经街道研究,现将《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标语

          2.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小常识

          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的通告

          4.禁放宣传图片(附件4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

2022117

太白街道2022年春节期间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万州府通〔20194号,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抓好《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按照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司其职、行业协同管理、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通多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源头管控、严格监管查处,努力实现街道城区全面禁止燃放、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确保实现禁放区严格禁止、燃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总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特成立太白街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主任杨芸任组长,张成峰秦开、何文生、冉启娃副主任为分管领导,红光派出所所长、应急办、规环办、农服中心、社区、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应急办,由兰新波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18983529607

三、工作步骤

2022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即日起2022215结束,根据各个阶段的任务,分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部署整治阶段(2022年1月20日前)

各村、社区、相关科室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具体保障措施。

阶段:广泛宣传阶段2022年1月21日~31日)

各社区要将烟花爆竹安全宣传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张贴宣传海报,警示标识,进楼宇电梯,登门入户宣传告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广告牌、宣传栏、巡逻车、大型LED屏和道路两旁商户LED滚动屏以城区禁放禁存禁售烟花爆竹为主题开展宣传。要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为主题开展宣传让街道城区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社区要制作宣传标语,(标语内容见附件1);制作禁放宣传图片(内容见附件四)。

阶段:重点管控阶段(2022年1月21日~2月15日)

各社区、村、相关科室要开展隐患排查、打非治违等工作,彻查隐患源头,清除可燃物品,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综合执法,查堵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渠道,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科室、派出所将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综合执法。针对重点时段,特别是除夕夜、元宵节,相关科室、社区、村要加强巡逻检查,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带队开展辖区安全巡查,切实落实守护责任。

、工作要求

各村、社区,相关科室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专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及街道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确保在辖区不出现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和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村要高度重视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确保辖区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喜庆、祥和的春节。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社区、村要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安全监管领导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社区、相关科室要加强工作联系和综合执法检查,畅通信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131日起至215日每天上报情况到街道应急办或值班室。

附件1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标语

1. 守禁放新规,树文明新风,做文明市民!

2. 严守禁放规定,预防火灾事故!

3 遵守禁放规定,欢度新春佳节!

4.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烟花禁放你我支持!

5. 守护万州蓝天,大家共同参与!

6. 何须爆竹辞旧岁,共享环保迎新春!

7. 爆竹燃放少一点,清新空气多一点!

8. 切勿使用家庭用车装载运输烟花爆竹!

9. 减少一次燃放、洁净一方空气、增加一份安全!

10. 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1.守护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共建山水之城美丽之地!

12.遵守禁放规定,呵护碧水蓝天!

13.城区禁放烟花爆竹,你我共护幸福平安!

14.禁放区内禁售、禁存、禁放烟花爆竹!

15.严格禁放区管控,确保全面禁放!

16.街道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7.遵守政府通告,做守法好公民!

附件2

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小常识


一、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1、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场所去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2、消费者一般只能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玩具烟花,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3、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

二、如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1、万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尽可能在室外燃放,且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3、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

4、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并阻止他们燃放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及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5、要选择地势开阔、远离易燃物的安全地点燃放,不得对准人和物燃放,禁止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燃放。

6、一般采用香烟或香点燃方式,点燃后,人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7、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沼气池、燃气调压站附近、下水道、高压线、公共场所等;农村村民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8、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竿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附件3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万州府通[2019]4号)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万州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万州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区域为:

(一)沙河街道凤仙路社区、申明社区、落凼社区、玉城社区、沙河社区和花青路社区;

(二)周家坝街道周家社区、狮子社区、集中社区、救兵城社区、流水社区、双堰塘社区、天生城社区、天子湖社区、天子路社区、映水坪社区和长生河社区;

(三)钟鼓楼街道幸福社区、丰收社区、棉花地社区、八角井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玉安社区和富祥社区;

(四)太白街道红光社区、南池沟社区、复兴路社区、和平路社区、青羊宫社区、吴家湾社区、白岩路社区、文化里社区、孙家书房社区、桂花堰塘社区、国本路社区和桔园社区;

(五)高笋塘街道电报路社区、东方广场社区、甘家院社区、高笋塘社区、苗圃社区、太白路社区、王家坡社区、望江路社区、乌龙池社区和西山路社区;

(六)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大河沟社区、搭马桥社区、袁家屯社区、牌楼社区、万安社区、石峰社区、观音岩社区和印盒石社区;

(七)龙都街道岩上坝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红溪沟社区和大塘边社区;

(八)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学堂湾社区、槽房社区、螺蛳包社区和石梁社区;

(九)百安坝街道百安社区、扁寨社区、程家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苑社区、三洲社区、庆宁社区、天台社区、学府社区和张家湾社区;

(十)五桥街道万石桥社区、五间桥社区、莲花社区、长龙社区、石人社区、龚家社区、民安社区和香炉山社区;

(十一)陈家坝街道陈家坝社区、大河社区、沱口社区、大石社区、机场社区、联合社区和南山社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燃放区域内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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