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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40598F/2025-00013
[ 发文字号 ] (太安府发〔2025〕1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太安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微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1-05 来源:万州区太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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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微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安府发〔202514号)

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办、室、中心、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小微项目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现将《太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微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

       2025115

(此件公开发布)

太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微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微项目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能,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太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小微项目指全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以及农村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工程项目,以及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购买服务项目等。

第二章 工匠库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项目工匠库,工匠库的建立应该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方式确定,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库内不得少于5人,可以通过相同程序进行增加或者减少,选取过程接受监委会和村(居)民监督。并将工匠确定情况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设立项目工匠库应遵循以下原则:项目实施主体应从本村(居)经认证的《人才资源数据系统》中选取,有建筑工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专业公司者优先,在人才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从本镇辖区内其他村(居)选取。

第五条鼓励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设立专业公司或工匠队伍参与项目建设。本村(居)“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专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长本人及其家属不得参与本村(居)集体项目建设。

第六条 工匠人才包括泥瓦匠、石匠、木匠、水电工、篾匠、货运司机等人员。入库人员的确定及库内实施项目人员的确定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方式结合本村(居)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鼓励工匠根据建筑需要和技能自由组合成工匠队伍,以竞争方式承揽小微项目。如同时有专业公司,公司优先;无专业公司时工匠队伍优先;无工匠队伍时工匠参与竞争。有多个同层级主体竞争同一项目时,可以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并将选取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于5日内签订项目承接合同。

第七条小微项目的建设需库内人员实施,不得随意交库外人员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内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 项目分类实施管理

第八条小微项目按金额分为二级管理:

A类项目:10~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

B类项目:10万元以下

第九条B类项目(10万元以下)可由选定的公司、工匠队伍、工匠直接包工包料实施。A类项目(10万~30万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材料询价采购,由公司或工匠队伍或工匠负责劳务。

第十条小微项目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先报项目业务管理办公室(中心)、项目分管领导、联村领导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签字备案,最终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正式项目承接合同,合同需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等内容。对单个项目变更额或累计工程变更额A类在2万元(不含)以内、B类在1万元(不含)以内,且最高不超过工程预算10%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提交《项目变更备案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代表)(村监会主任及至少1名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列席)大会同意,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交由承包方负责实施。项目变更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或者A类超过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B类超过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该工程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视资金到位情况可申报使用30%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可申报使用50%—80%的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在预留最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后期管护预算资金(需要后期管护的项目应与村集体签订管护协议,并明确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30万元以上不少于2年,10万~30万不少于1.5年,10万元以下不少于1年)。形成固定资产的及时登记入册。按照结决算金额,剩余资金应退还财政或归入集体账户。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实施主体应交纳2%的民工工作保证金到村集体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拖欠民工工资后及时退还。

第五章验收与绩效

第十五条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所属镇分管领导、联村领导、科室经办人员、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属地社村民代表(不少于2人)及施工方负责人共同执行,由理事会负责督促做好项目资料及验收资料。项目资料应包括项目由来文件、材料合同、劳务合同、结算表、实施过程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做好移交和登记。

第十六条除排危除险等特殊项目外,其余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项目建设净利润目标不低于5%

第十七条参与验收人员依据项目质量、进度、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等方面对工匠或工匠队伍实施的项目实行综合“星级评价”五星制度,对于1次三星以下的慎重选取,2次三星以下不得选取并从库内清退,3年内禁止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的实施均应符合《太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太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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