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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453173601/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普子府发〔2023〕3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普子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子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09-13 来源:万州区普子乡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普子乡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子府发〔2023〕34号

各村(社区),各办、所、站、中心,乡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普子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乡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子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乡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乡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乡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乡造成重大影响或乡党委、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乡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 组织指挥体系

2.1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总指挥部)为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乡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乡级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和各村居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总指挥:刘城

副指挥:钟庆林程涌

员:石孝均周强 郎宗梽杨勇陈光平彭辉艳

乡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何祈贤同志兼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指派1人。

2.2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职责

2.2.1乡党政办负责协调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2.2 乡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查灾、核灾,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灾情,检查督导受灾地域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灾民转移安置,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储备、分配方案和使用管理,及时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负责救灾捐助,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测工作。

2.2.3 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告报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农业综合服务站还负责林业火灾、病虫灾害的监测、补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2.4 乡村环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2.2.5 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2.2.6 乡财政办负责编制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2.2.7 乡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的恢复工作。

2.2.8 乡纪委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款资金、物资进行监督;负责检查机关公务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

2.2.9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持应急药品。

2.2.10 白土派出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建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灾害单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2.11 万州区普子中心小学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救灾工作,会同应急办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的修复重建工作。

2.2.12白土供电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抗灾及救灾指挥用电。

2.3现场指挥机构

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灾害救助准备

3.1资金准备

乡政府安排本级财政年度救灾资金预备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建设经费、救灾人员队伍建设经费、救灾装备经费、防灾减灾活动经费,保障救灾工作高效运行。

3.1.1乡财政办每年根据辖区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0.5元至1元的标准安排好本级自然灾害救济预备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2乡财政办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3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3.1.4救灾预备费不足时,救灾资金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3.1.5乡财政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减灾宣传活动经费、预案演练经费和网络通讯经费,城市避难、疏散场所建设费和维护费。

3.2物资准备

制定乡救灾物资储备建设规划,逐步整合救灾储备资源,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制度。

3.2.1按照全乡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以乡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主体,村(居)、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为辅助的全乡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棉衣被、小型发电机、部分粮油食品和其他生存性所需救助物资等。

3.2.2乡党政办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3.2.3乡卫生院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3.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3救灾装备准备

3.3.1乡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3.2乡党政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等装备。

3.4人力资源准备

3.4.1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乡、村(居)二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村和社区应设立灾害信息员,加强减灾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做好灾情会商、恢复重建、灾害评估和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4.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派出所、卫生院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4.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3.5宣传、培训和演习

3.5.1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5.2全乡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3.5.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预案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救灾指挥和响应能力。

3.6灾害预警预报

3.6.1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单位结合预警地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乡政府报告并向乡有关部门通报。

3.6.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乡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应急办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村(居)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乡应急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乡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乡政府、区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村(居)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上报,乡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乡政府、区应急局报告。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应急办、村(居)两级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村(居)应立即核定灾情,向乡应急办报告,接到村(居)报告后,乡应急办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乡应急办、村(居)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乡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乡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乡应急办、财政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乡纪委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6.2冬春生活救助

6.2.1乡应急办、村(居)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村(居)按要求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和相关资料、台账一并报乡应急办,乡应急办将全乡情况汇总审核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0日前报区应急局。

6.2.2乡应急办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2.3乡应急办配合、协助区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

6.2.4在区应急局指导下,根据村(居)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5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政府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2.6定期向社会通报乡、村二级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6.2.7及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和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8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2.9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和消杀工作,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6.2.10乡经发办、社事办、财政、村建、应急办、农服中心、卫生、文广、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村(居)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乡应急办根据村(居)报告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乡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对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3.2乡应急办根据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有效,专项用于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乡应急办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村(居)做好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张榜公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3.4政府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乡政府按照要求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物资保障

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加强乡救灾物资储备点、村(居)储存室的建设。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乡经发办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乡应急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情和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乡政府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全乡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乡政府、村(居)及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演练

乡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乡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乡应急办公室应适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乡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乡应急办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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