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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6513B/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万州高办发〔2020〕6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高笋塘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高笋塘街道特色街区巷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2-28 来源:万州区高笋塘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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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高笋塘街道特色街区巷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高办发〔2020〕66号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办(站、所、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特色街区巷道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特色街区巷道的繁荣和发展,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高笋塘街道特色街区巷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笋塘街道特色街区巷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色街区巷道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太白诗酒小巷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特色街区巷道的管理。凡在特色街区巷道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高笋塘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社区居委会负责街区巷道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望江派出所、高笋塘交巡警大队、高笋塘市场监管所、高笋塘城管执法大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巷道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对街区巷道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巷道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街区巷道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条 街区巷道内的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检查街区巷道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

第九条 街区巷道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街区巷道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街区巷道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十条 街区巷道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街区巷道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街区巷道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街区巷道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由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街区巷道景观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街区巷道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街区巷道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标准安装空调、冷却、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街区巷道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规扰乱市容秩序、破坏街区巷道环境卫生者,由高笋塘城管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街区巷道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旅游等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高笋塘城管大队、社区居委会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举办者立即改正、清理现场,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巷道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街区巷道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占道经营;

(二)违法乞讨钱财,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三)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街区巷道内的治安秩序,设置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街区巷道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街区巷道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进出街区巷道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特色街区巷道内,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车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通行;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并在规定的停车场地停放。

对车辆擅自进入特色街区或者在特色街区巷道内任意停放车辆的行为,高笋塘交巡警大队、社区居委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处罚。

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街区巷道内的公共设施。禁止有损或者有碍于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街区巷道内的道路、地下管线、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社区居委会可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街区巷道内的公共设施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雕塑、朗读亭、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恶意损坏街区公共设施的,一经查处,立即移交望江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五章 商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街区巷道,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街区巷道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巷道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业种引导、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街区巷道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在街区巷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街区巷道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街区巷道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低价倾销、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若有违反,由高笋塘市场监管所负责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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