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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748738332/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甘宁府发〔2026〕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甘宁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6-01-30 来源:万州区甘宁镇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甘宁府发〔20265

各村(社区),指挥室、各办、中心、大队、相关驻镇单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有效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强化应急处置意识。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202613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避免、及时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高效、有序地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旳应急解决工作,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导致旳危害,保障公众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小组

长:何清荣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宋  莉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江  君     副镇长

        陈  烁     甘宁派出所所长

  员:范  宇     民生服务办公室主任

陈秋阳     民生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秀文     平安法治办公室主任

胡能杰     平安法治办公室工作人员

德武     甘宁中心卫生院院长

        杨增格     甘宁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

        文  娟     甘宁中心卫生院精防医生

程小刚     甘宁司法所所长

        邓雪松     甘宁派出所民警

        袁方舟     甘宁派出所民警

        伍顺豪     甘宁派出所民警

        易海斌     残联理事长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一旦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根据事件旳性质及严重度,决定启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对事件应急解决旳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一)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包括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者;已经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伤害者。

获知患者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家属联系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监护人、村(社区)干部和民警协助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紧急处置,如系服药自杀,应当将药瓶等线索资料一同带至医院,协助判断所用药物名称及剂量。

(二)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通知派出所民警,并协助其进行处置。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

(三)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的处置

得知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时,精防人员在进行言语安抚等一般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医疗处置。必要时,协助家属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

(四)与精神疾病药物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的处置

发现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置或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三、常用处置措施

(一)心理危机干预

根据现场情形判断现场人员的安全性,如果现场人员安全没有保障时,应当退至安全地带尽快寻求其他人员的帮助。处置时应当与患者保持一定的距离,观察好安全撤离路线。使用安抚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避免给患者过度地刺激,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

(二)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是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当患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助民警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持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四、处置记录

对患者实施应急处置前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参加处置人员应当与患者家属监护人签署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知情同意书。患者家属监护人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应当由现场履行公务的民警或该患者所属村(居)委会成员签字证实。

执行应急处置任务的精防人员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在应急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记录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本级精防机构,一份留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份留应急医疗处置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处置记录。对未建档的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确诊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记建档,并录入信息系统。对已建档但未纳入管理的患者,在征得本人和监护人同意后纳入社区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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