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宁府发〔2024〕80号
各办、站、所、中心,各村(社区):
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将《甘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甘宁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镇乡街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甘宁镇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按照万州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要求,镇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成员如下:
指 挥 长: 何清荣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 赖 敏 (镇党委副书记)
周 祥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副镇长)
胡砾尹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
宋 莉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
江 君 (副镇长)
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镇减灾救灾工作方针。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胡砾尹(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副组长:罗 仙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和领导的批示、指示;负责信息报送;负责现场指挥部搭建、协调安排指挥部会议等。
(二)抢险救援组
组 长:周 祥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副镇长)
副组长:平安法治板块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
组 长:江 君 (副镇长)
副组长:范 宇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组织心理医生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四)安保维稳组
组 长:赖敏(镇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平安法治板块负责人、甘宁派出所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舆情导控组
组 长:宋 莉(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副组长:石 潇
主要职责:负责监控现场及网上舆情;负责突发事件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进展情况;配合区级部门和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等。
(六)后勤保障组
组 长:胡砾尹(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副组长:罗 仙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维稳人员的工作、生活、交通保障等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工作必需要的物资等。
3 灾害救助准备
甘宁镇总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辖区实际,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平安法治板块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镇平安法治板块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本级政府、区应急局报告。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板块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板块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镇平安法治板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科室、村(社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与各小组沟通灾害信息,以镇政府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区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保持联系,共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2)全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必须在现场成立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工作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应急救援工作组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情。
(6)调拨救灾款物
镇政府向区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支持,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区应急局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5.1.4 响应终止
(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邀请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决定终止响应。
(3)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与各小组沟通灾害信息,以镇政府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区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保持联系,共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2)全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必须在现场成立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工作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应急救援工作组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情。
(6)调拨救灾款物
镇政府向区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支持,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区应急局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5.2.4 响应终止
(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邀请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决定终止响应。
(3)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与各小组沟通灾害信息,以镇政府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区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保持联系,共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2)全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必须在现场成立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工作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应急救援工作组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情。
(6)调拨救灾款物
镇政府向区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支持,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区应急局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5.3.4 响应终止
(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邀请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决定终止响应。
(3)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本级指挥部、区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与各小组沟通灾害信息,以镇政府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区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保持联系,共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2)全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必须在现场成立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工作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应急救援工作组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情。
(6)调拨救灾款物
镇政府向区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支持,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区应急局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5.4.4 响应终止
(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邀请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决定终止响应。
(3)甘宁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受灾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镇平安法治板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镇平安法治板块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区应急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2 冬春生活救助
6.2.1 受灾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镇平安法治板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0日前报区应急局。
6.2.2 受灾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镇平安法治板块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并于10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2.3 镇党工委、镇政府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乡政府(镇镇政府)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房重建救助
6.3.1 镇党工委、镇政府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板块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镇党工委、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并将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3.3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演练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甘宁镇镇政府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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