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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750097972K/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大周府发〔2023〕35号
[ 主题分类 ] 资格认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大周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周镇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 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3-03 来源:万州区大周镇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周镇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

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周府发〔2023〕35


各村居、干部职工:

《大周镇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大周人民政府

                                                                  202333

(此件公开发布)


大周镇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万州民201746号)精神,结合大周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低保边缘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参照执行。

一、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程序分为:提出申请-->初审受理-->调查核实(包括经济核查)-->群众评-->镇级审核-->结果公示-->上报审批-->资金发放。

(一)提出申请

1.资格条件。本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2.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所辖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原则上向任一成员常住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村(居)提出申请,若任一成员的常住地与户籍地均不一致,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初审受理

按属地原则由所辖村(居)代为受理,原则上各村(居)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110日、6110日、9110日、12110日。

在受理时间,各村(居)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在镇社保所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镇社保所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再组织复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镇低保经办人员或经济核查人员、驻村(居)干部村(居)委干部或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组成,入户调查时不得少于3人,并通过进入申请人家中访问邻里邻居、信函索取单位证明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群众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经济核查)结束后,由各村(居)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原则上由各村(居)邀请驻村(居)干部主持评议会,重点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1.会前准备。提前准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群众评议表决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群众评议场地,并提前通知群众评议的时间、地点。

2.参加人员。

1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由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确定2030人组成。评议时,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随机抽选79人。

2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应参加群众评议,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3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3.会议程序。包括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现场评议表决、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

4.报送资料会后,评议小组要将会议记录、签到册、会议图片及盖章的评议结果报镇低保经办人员。

镇级审核

群众评议结束后,镇政府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民政审批。

1.审核小组成员。由镇政府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镇低保经办人员、镇经济核查人员、社事办主任驻村(居)干部参与调查人员和镇人大代表等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

2.集体研究审核。镇政府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镇低保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确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六)结果公示

镇社保所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镇政府政务公示栏和村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镇政府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

上报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按拟纳入和不纳入两类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1.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2.镇政府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3.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资金发放

区民政局收到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ABC三类发放低保证,区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交回镇政府存档。镇政府将批准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

二、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三、动态管理

对已享受的在册低保、低保边缘户,由各驻村(居)干部及所辖村(居)委会根据在册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按半年或一年提出调整初审,经镇级审核小组研判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以《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万州民201746号)文件解释为准。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

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6.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7.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

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 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通知

10. 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11. 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12.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3.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1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7.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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