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羊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万州白羊府发〔2023〕48号
各村(社区),各办、站、所、中心,镇属各单位:
根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9〕55号)和镇党委、镇政府《关于印发〈白羊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白羊委发〔20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白羊镇实际,制定了《白羊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羊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由公路所在村(社区)负责管理养护,适当安排养护资金。
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由镇规环办组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一)项目范围
村(社区)报告、镇村(社区)干部巡查、群众反映的农村公路损毁,镇规环办现场踏勘,规模小且技术简单的可交由村(社区)组织实施,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需要镇规环办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中央、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区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三)项目设计
根据《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第二款“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编制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之规定,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由镇规环办、涉及村(社区)共同编制技术方案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桥梁、涵洞或大型堡坎等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照规定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区交通局审查或审批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项目发包
根据《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之规定,养护工程项目按照《白羊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技术简单且总工程量在10万元以内的养护工程,须发包给具有建筑施工资质或公路专业施工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技术简单且总工程量在10(含)—2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须发包给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同时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技术复杂或总工程量在200(含)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五)项目施工
1.根据《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之规定,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设计的养护工程,须聘请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2.项目施工时,分管领导、镇规环办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3.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党委会研究通过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技术方案问题,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变更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需要增、减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六)项目验收
1.经第三方机构设计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需聘请结(决)算单位进行结(决)算,验收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按照规定验收。按照编制的技术方案实施的养护工程,由镇规环办、财政办、涉及村(社区)共同验收。
2.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二、应急养护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 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一)资金来源
应急养护资金原则上来源于上级部门拨付的应急救灾资金。
(二)类别认定
应急养护须经镇党委会研究认定。
(三)项目实施
根据《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编制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应急养护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论证后直接组织实施”等规定,应急养护由镇规环办编制技术方案,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可根据镇域范围内施工队伍(单位)情况,在保证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队伍(单位)资质,以尽快实施、保障通畅为原则,直接指定施工队伍(单位)进行施工,验收、监管参照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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