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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576431P/2021-00181
[ 发文字号 ] 万州建管〔2018〕4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关于废止国有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差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8-06-15 来源:万州区住房城乡建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

关于废止国有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

调差文件的通知


万州建管〔201840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7年以来,因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影响,我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一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约定不予调整,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给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顺利推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按照五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差工作通知如下:

一、 调差对象和时间

(一) 调差对象

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约定不予调整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二)调差时间

20171月以后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的,可进行调差。

二、调差范围

主要材料范围:钢材、混凝土、水泥、砂、石、沥青

三、调差原则

(一)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和政策因素影响造成材料价格上涨并超过了一定风险控制范围的,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商定调差。

(二)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可予以调差;在±5%以内的(含±5%),不予调差。

四、调差方法

符合调差时间范围和原则的,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结合主要材料使用的时间、阶段、用量等因素,做到公平合理原则,在如下三种方法进行选择。

(一)算术平均价格调差法

主要材料价格以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限价编制时使用的《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数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该材料平均价格比基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5%的价格差额进行调差。

(二)加权平均价格调差法

主要材料价格以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限价编制时使用的《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数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按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的材料消耗量与次月的《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该材料价格的乘积之和除以实物工程量的该材料的总消耗量即为该材料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该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比基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5%的价格差额进行调差。

(三)包干调差法

1. 适用范围:仅限于201711日以后下达计划的采取包干补助的村级公路硬化项目(安防工程、道路加宽、错车道、排危等不属此范围)。

2. 调整方法: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测算后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以区交委下达的文件为准),业主对已招标的项目按新增加的补助金额相应调差,未招标的项目按调整后的补助标准进行招标,正在招标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发布补遗。

五、调差程序

根据以上调差时间范围、原则和方法,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施工阶段主要材料使用的时间、用量等因素,本着风险共担一事一议原则,由建设单位将调整的时间、范围、调差方法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和施工单位协调调差具体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六、工作要求

对已发布招标文件且未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的招标项目,未开标且在质疑期内的,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补遗方式重新进行明确。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人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水务局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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