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1MB1531508W/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1 |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7-1号 | 重庆聂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聂耳建筑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0。 | 罚款人民币51万元。 | 2025/10/27 |
| 2 |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7-2号 | 余某明 |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通过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4.1。 | 罚款人民币17.16万元。 | 2025/10/27 |
| 3 |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7-3号 | 朱某军 | 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0。 | 罚款人民币1.91325万元。 | 2025/10/27 |
| 4 | (万州)应急罚〔2025〕综执支8号 | 石某和 | 作为万州区龙都街道诚实钢结构经营部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开展风险辨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4.5。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2025/10/28 |
备注:已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