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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101MB1531508W/2024-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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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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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2-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2-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1 | (万州)应急罚〔2024〕工贸001号 | 重庆西偌帕斯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1月4日,我局接到重庆西偌帕斯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丝印机安全设施缺失的举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丝印车间部分丝印机的安全感应杆缺失,未及时检查发现和维护修复,于2023年11月14日造成了工人刘超受伤的后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024年2月1日 |
2 | (万州)应急罚〔2024〕危化007号 | 万州区龙驹镇魏群烟花爆竹零售店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外储存烟花爆竹。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 2024年2月5日 |
3 | (万州)应急罚〔2024〕工贸002号 | 万州区翁淇华珠宝店 | 2024年1月10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太白街道白岩路老庙黄金(万州区翁淇华珠宝店)存在安全隐患,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太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对万州区翁淇华珠宝店开展举报核查,发现万州区翁淇华珠宝店内污水池未进行有限空间风险辨识,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万元 | 2024年2月6日 |
4 | (万州)应急罚〔2024〕危化010号 | 万州杨红英烟花爆竹零售店 | 1.销售非法烟花爆竹;2.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外储存烟花爆竹。 | 1.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0.6万元 | 2024年2月28日 |
5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7-1号 | 重庆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2024年3月4日 |
6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7-2号 | 向某国 |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督促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全部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4.0128万元 | 2024年3月4日 |
7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7-3号 | 李某钢 | 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现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未组织全部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罚款人民币1.08万元 | 2024年3月4日 |
8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8-1号 | 重庆泰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2024年3月4日 |
9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8-2号 | 向某 | 作为公司项目经理,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作业人员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5.32万元 | 2024年3月4日 |
10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8-3号 | 王某强 | 作为公司执行经理,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未遵守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罚款人民币2.04万元 | 2024年3月4日 |
11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9-1号 | 四川普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2024年3月29日 |
12 | (万州)应急罚〔2023〕综执支9-2号 | 袁某建 | 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4.04万元 | 2024年3月29日 |
备注:已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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