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万州卫〔2022〕112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区级卫生健康单位,各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医专各附属医院,各部门办医院,各社会办医院: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卫发〔2022〕3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公文的通知》(渝卫发〔2022〕37号)规定,决定对《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万州人口计生委〔2009〕53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附件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
1 |
万州人口计生委〔2009〕53号 |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2 |
万州人口计生文〔2009〕80号 |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李三春询问调整山区再生育政策回复情况的报告 |
|
3 |
万州统筹人口领办〔2011〕12号 |
万州区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实施意见 |
|
4 |
万州人口计生委〔2011〕58号 |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
5 |
万州人口计生委〔2013〕4号 |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
|
6 |
万州卫〔2018〕101号 |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村(社区)婚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
